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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 调整后保障提高

发布日期: 2015.10.27

导读:近日,泰安市人社局对于职工的伤残津贴保障进行了调整,职工万一出现工伤,按照工伤等级获得的津贴将有所增加,给其家庭带来更多的保障,也将温暖受灾家庭。相信,这一举措的实施将对于整个保险行业以及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将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从泰安市人社局获悉,为了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泰安市于近期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一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75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4号)文件规定,我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1月1日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另外,生活护理费以全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27元)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我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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