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有关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税缴纳问题的讨论

有关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税缴纳问题的讨论

发布日期: 2013.07.25

导读: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保险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大都依据其个人佣金来计算,即从其做获得佣金定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扣除的费用即个人税。

主要是证券经纪人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证券经纪人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专职从事客户招揽活动,其收入主要是佣金提成,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底薪,支出主要是各项展业成本,包括客户公关、客户维护等。对证券经纪人报酬按劳务报酬征税,目前仅定额扣除800元或定率扣除20%,都不能满足展业成本的需要,没有实际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税负明显过重,不利于证券经纪人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与证券经纪人类似的保险代理人,税负则明显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保险营销员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据此,保险营销员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税。同种性质的经济活动,证券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税收待遇差别如此之大,不仅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证券经纪人制度的长远发展。

因此,券商人士建议参照保险代理人报酬所得扣除展业成本的模式,调整目前证券经纪人报酬个税的有关政策,以充分发挥证券经纪人从业积极性,促进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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