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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的三个阶段

发布日期: 2012.05.25

导读:建立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我国地震保险的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这既是由地震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

我国地震保险路在何方

汶川地震刚过去不到三年的时间,我国又陆陆续续发生了震级大小不一的地震:大的有2010年4月14日在青海玉树发生的7.1级地震;小的有就在前几天,2011年1月19日,在安庆发生的4.8级地震。随着地震的频繁发生,地震保险成为热门话题。

纵观国外地震保险的发展历程,这些国家的地震保险无一不是在该国发生了某次特大地震后,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就建立了该国的地震保险体系。1942年,新西兰首都惠灵顿地区发生里氏7.2级大地震。1944年,新西兰迅速颁布了《地震与战争损害法》;1945年,新西兰政府成立了“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提供相应的保险项目,后来更名为地震委员会。然而,在我国,自汶川地震发生至今,具备中国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还没有问世。

尽管如此,我国的地震保险并不是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从财产保险的角度看,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展初期(1951-1958年)。20世纪50年代初,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具体推动,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的绝大多数财产都办理了财产强制保险。其中,地震属于基本责任范围。在这一时期,我国具有广泛的地震保险供给。但由于历史原因,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保险业务,地震保险自然也就停滞发展了。

第二阶段:恢复时期(1980-1996年)。1979年,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推动下,地震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这个时期,面向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车险、船舶保险、货运保险,面向居民的家庭财产保险,面向农民的农业保险,均包含了地震风险保障,地震保险实现了普遍和充分的供给。

第三阶段:限制与规范发展时期(1996年至今)。1996年,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的限制。然而,考虑到地震保险的市场需求,2000年1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扩展地震保险责任。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进一步放宽了承保限制,并在承保方式、分保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03年,保监会完成并提交了《建立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研究报告》,总理温家宝亲自批示,要求深入研究地震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基本都包涵地震,但在财产保险中,只有工程保险在保单中明确涵盖地震保险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可以扩展承保地震保险,家财险原则上也可以承保地震,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却拒保。目前市面上,在家财险中提供地震保险业务的只有少数保险公司和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然而,人们最关注的却是家财险是否可以承保地震,在如今房价高涨的背景下,房子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然而一旦发生特大地震,可能顷刻间就会让他们一无所有,无家可归。而且,家庭单位众多,受损面积广,恢复再生产的能力远远不及企业。所以,笔者认为,地震保险的重点应该在家财险。事实证明,国外地震保险发达的国家,也是将重点放在了居民房屋保险。

要建立和完善地震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对方方面面进行的协调与干预,需要财政和行政资源,尤其是行政资源的大力投入。但政府主导并非政府主办,在具体的制度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更多的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这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

目前,保监会多次提出保险公司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业务结构,家财险是行业发展转型的关键。然而,家财险的发展却一直不尽如人意,业务占比极低,发展家财险的突破口在地震保险。地震保险可以这一时代背景为契机,乘势而上,实现地震险、家财险和财产保险公司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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