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经典案例 是自杀还是意外?

是自杀还是意外?

发布日期: 2012.02.28

导读:保险公司怀疑投保人刘某自杀而非车祸发生的意外事故,法院究竟如何判决?保险公司的推断是否有效?本文案例就此问题展开研究。

 本报日照讯日照一市民连续购买多份巨额人身保险后,在第九天遇车祸死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死亡系自杀而非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日前,日照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004年11月7日,刘某向日照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卡”意外伤害保险两份,保险金额各为6万元。次日,刘某又向另外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短期人身伤害保险,保险金总额为102万元。同年11月17日夜,刘某在外地一公路上横跑时被一货车撞伤致死。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怀疑刘某系自杀诈保,拒绝理赔,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为,刘某是否涉嫌诈保,证据上难以认定。刘某家人遂即对承保“平安福卡”险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则辩称,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刘某生前表现反常,其死亡不是意外事故,因而不应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刘某已依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合同约定的赔付理由已经出现,保险公司即应向保险受益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关于刘某并非死于意外事故而系自杀的主张只是主观推断,其所提供证据不能否定交警所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公安机关作出的刘某是否涉嫌诈保证据上难以认定的侦查结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家人保险理赔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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