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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是投保人的最后一道保障

发布日期: 2012.06.09

导读:保险是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的,在日常生活中规避风险的一种行为。对于很多人来说,买保险的时候所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保险理赔比较困难。但是,投保人在投保期间还是有最后一道保障,那就是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素来有“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之称。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已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所谓保险保障基金就是按照《保险法》的要求,由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过程中,按照当年自留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交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保障的法定基金。简单地说,就是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如果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其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保障,以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

一、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意义

我国1995年发布施行的《保险法》和2002年新修订的《保险法》都明确要求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并规定了“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2002年的《保险法》还明确要求“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但是,我国的保险法规只对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对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却没有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规定。也就是说,寿险、长期健康险的保单持有者没有得到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显然,保险保障基金应有的保障范围明显受到限制。而且,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都留在各公司的账上,既没有按照《保险法》的要求进行“集中管理”,也没有做到“统筹使用”。因此,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是贯彻《保险法》的客观要求。《保险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尽管只有1条,但它却标志着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正式建立。如何贯彻《保险法》在保险保障基金方面的规定,就需要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对缴纳,使用、法律责任等加强管理。

其次,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历史经验证明,保险业发展越快,越要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减轻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而给保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和社会的震荡。

第三,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场化原则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环节。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由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破产保障制度,今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平稳地退出市场。

第四,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是促进保险市场有序竞争,增强保险市场活力的必要措施。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障机制,既可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又可以促使投保人选择财务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和服务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增强保险公司的市场约束,有效减轻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形成健康和充满竞争活力的保险市场。

二、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特点

应该讲,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因为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比例补偿限额与绝对数补偿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保障。具体来说,按照现行的保险法规,对非寿险保单,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保障;超过5万元的部分,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保障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保障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应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人寿保单的受让公司提供的保障金额,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转让后其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可见,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采取了比例保障限额与绝对数保障限额相结合的方式,能够较好地体现保险利益与损失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第二,保障限额符合我国国情,充分保障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对保障设置一个符合本国国情的限额以降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是各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通行做法。比如规定的非寿险保单的保障绝对数限额为5万元,损失5万元以内予以100%保障,超过5万元的部分,分个人和机构,分别保障 90%和80%。根据我们对国内非寿险保单的测算,对个人保单持有人而言,由于其保险利益的损失通常不会超过5万元,也就是说,个人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受到损失。第三,保单持有人拥有“权益转让,先行保障”的选择。如果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先行向保单持有人支付保障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保障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因此,可以说,随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保险市场的运行将更加健康,同时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技术层面设想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自我募集形成的行业互助性质的法定基金,是否能做到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每家保险公司和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应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具体讲,中国保监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

其一,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细分提取比例。即,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和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障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当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 1%时可暂停缴纳。

其二,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并对保险公司实行分户核算,保险保障基金与保监会的行政事业经费完全分离,保监会不对保险保障基金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其三,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得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其四,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可考虑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组成。

其五,中国保监会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总之,作为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创新。将为我国按照市场原则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提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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