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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探讨

发布日期: 2012.05.20

导读:大自然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因此,环境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在自然环境受到侵害的现在,我们应该要制定出的环境污染保险制度,打击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为我们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努力。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如何建设“两型社会”?如何在尽量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有效运用好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依法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快速有效地赔付受害人,同时能够极大地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技术的发展。

国外的环境责任保险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其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相继展开。但此次试点工作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承保规模小,且逐步萎缩。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清晰地描绘了我国将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显示出政府要将其推展开来的决心。以此为契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了新的实践阶段。2008年初,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决定在湖南、湖北、江苏、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一年多的经营过程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遭遇诸多尴尬,推行过程步履维艰。今年的两会上,环境责任保险又一次成为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所以遭遇“门前冷落鞍马稀”的难堪境地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污染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健全、企业保险意识淡薄等,其中投保模式与我国当前整体状况不适合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普遍使用自愿投保方式,这与推动该险种的整体发展很不吻合。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造成环境污染而带来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企业自身承担的成本,而购买环保险后对社会的效用高于对企业自身的效用,因此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为对社会来说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原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仅依靠市场是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同时企业普遍重视利润,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保险意识,且存在侥幸心理,不愿花费成本投保。可见,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企业投保不积极,导致该险种有效需求不足。

第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环境风险不易有效分散,且在承保、防损、理赔上难度高,因此开展此类业务成本较高。尤其是在当今企业还没有对环保险普遍认可的情况下实行自愿保险的投保模式,投保基数少,经营风险不可低估,开展此类业务无异于飞蛾扑火。因此,保险公司开拓该业务的热情也极大地被抑制。

由此可见,自愿保险模式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双缺,陷入困境不可避免。我国开展环保险的试点工作实践也充分论证了这一点。为了避免新时期的环保险重蹈覆辙,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环保险投保模式相当重要。

我国环保险起步较晚,但国外此类业务已发展得相当健全。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来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目前国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以美国、瑞典和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和英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但从目前趋势来看,世界各国都倾向采用强制保险。但就我国具体情况而言,环保压力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频繁,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同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且很多企业受经济效益的限制,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建议采用强制保险为主,自愿保险为辅的保险方式。具体企业的投保方式要着眼于其对环境危害的大小: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化工、水泥、造纸)以及地理位置特殊的企业(如临近重要河道)实行强制保险,以使保险公司扩充投保基数,充分分散风险,同时使企业规避环境风险和保障潜在受害者的利益;对污染较轻的行业和企业(如电子科技、食品),应由政府给予其积极引导,促使其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方面使受害者得到有效赔偿,也能减轻企业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要引入奖惩费率,对于自动采用高新环保技术,降低污染等级和积极自愿投保的企业给予费率上的优待,激发企业自觉保护环境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至于承保机构的体系,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式的专业保险机构,即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1990年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立什么样的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各行业的风险高低和保险事故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于高风险行业和连续性的环境事故可以借鉴美国模式,建立专业性的保险机构,或者在一般公司内开展业务的同时政府给予政策或资金上的支持。对于风险较低的行业和突发性环境事故,可以借鉴英国模式,采用一般保险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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