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保险定价管理应避免“前重后轻”

保险定价管理应避免“前重后轻”

发布日期: 2012.02.24

导读:近日,在一场主题为“保险产品定价管理”的行业研讨活动上,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定价管理存在着“前重后轻”现象,应全面导入“后定价管理”理念,引起了监管部门、行业和保险公司高层的高度重视。

此次研讨活动由中国精算师协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办。据介绍,在产品定价管理中,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包含着企业对产品生命周期的管理,即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另一方面,包含着政府监管层面对产品定价的管理制度、政策、方法,即分别为产品定价的经营管理,以及产品定价的监督管理。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魏迎宁表示,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基石,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否合理、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关系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发展状况下,两个层面的产品定价管理是如何影响着行业发展?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保险产品定价管理应该把握怎样的原则?这些问题都值得深思。

他认为,目前我国的保险费率介于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之间,是有管制的市场调节价。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是费率市场化,即最终变成市场调节价。但费率市场化是有前提的,需要同步创造条件,包括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有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定价有数据依据,以及监管部门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等。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秀芳表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与社会环境、监管环境、保险公司的目标、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公司系统的支持和销售渠道等。价格的确定对保险公司的各种行为提出了要求,合理的价格使未来的经营更加从容,各个工作环节都应该围绕价格确定时的计划,配合其完成预期的目标。

她认为,目前保险产品定价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保险产品价格偏离了综合赔付成本,有些产品价格过高,有些产品则赔付率过高。同时,在保险产品研发过程中,为了迎合市场、销售部门和公司的短期目标,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险产品设计的不合理。

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表示,“定价失灵”是当前财产险行业经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技术角度看,主要表现为保费不足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利发展。之所以会有“定价失灵”的现象,既有数据、模型和精算技术等方面的“前定价管理”原因,也有风险识别、核保、承保、销售、理赔、费用管控和准备金评估等方面的“后定价管理”原因。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前重后轻”的问题,“后定价管理”是主要矛盾。因此,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和精算人员要走出“象牙塔”,关注“后定价管理”领域并推动问题解决。

他认为,全行业需要进一步清晰并强化产品定价,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管理问题。这种理念要明确产品定价和精算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定价的地位和权威性。同时,行业需要加快推进定价监管模式,核心是要建立一个与行业发展阶段相适应,且具有引领作用的模式。此外,行业需要推动数据标准化建设,以确保数据统一与共享。应当进一步发挥保险信息平台的作用,建立纯风险费率表,以更好地指导行业定价。

王和还表示,保险公司要明确认识到,费率策略的灵活应当体现为差异的细化、调整的及时,而不是执行的灵活。刚性管控与应对市场并不矛盾;相反,只有实现刚性管控,才能谈得上主动应对市场,才能实现有竞争力的灵活,也才能收入自如。

生命人寿总经理杨智呈表示,与产险公司不同,寿险公司的业务特点是亏损明确,盈利不明确,产品定价后的管理出利润。随着客户对保险认识的加深,外部经营环境日趋复杂,以及渠道压力的日益加大,在产品定价上,要求寿险公司树立综合定价观,从仅考虑客户因素的技术定价向考虑客户、股东和渠道等多方因素的综合定价转变。

他认为,目前,寿险行业正在面临转型挑战,以往那种过多依靠新产品和新渠道的业务推动模式,必须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建设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保险行业如何获得定价权非常关键。比如,在银保业务的转型过程中,寿险公司一定要做与银行产品互补的保险产品,走银行主导型的银保合作模式,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掌握银保产品的定价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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