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关于灾险机制的讨论

关于灾险机制的讨论

发布日期: 2012.03.02

导读:人们投保意识在逐步提高,但其实购买商业保险的消费者也对购买险种的具体内容不甚了解。我国需要建立灾险机制。

日本地震后,巨额理赔顺势也将其保险业推向了重灾区。

日本新闻网4日报道,日本保险赔付总额预计为1万亿日元(约合118.9亿美元)。其中,1150亿日元(13.7亿美元)支付给个人,由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而与之相对应的,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保险业合计支付地震赔款仅16.6亿元人民币。

数额为什么相差如此之大呢?“中国居民对灾险的投保率低是其根本原因。在中国,消费者往往认为缴纳了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社保就行了,少数购买商业保险的消费者也对购买险种的具体内容不甚了解,特别是对保险内容中相关除外责任没有足够的认识。事实上,中国保险品种绝大部分都将此类灾险列为除外责任,包括寿险也只是保命不保财产的。”在2011年度中国商界女新锐人物颁奖典礼现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监王乐女士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最后的保障

“地震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保险,它的目的不是为了足额弥补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而是为了让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王乐告诉记者,“与中国政府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不同的是,日本通过立法对地震保险的运行模式、投保方式、承保范围、地震保险基金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权威稳定的规定,并且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合理的商业安排使灾难救助资金到位、责任明晰、程序规范,让国家和社会在面临重大灾难的时候能做到从容不迫。”

众所周知,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每次强烈地震后,无论灾难多么巨大,损失多么惨重,人们还是一次次重建自己的家园,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而这其中,地震保险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日本,地震保险并非指所有在地震后能够得到理赔的保险种类,比如很多寿险并无地震除外的免责条款,能够在地震导致的事故中得到理赔,但它只遵循普通的商业保险规则,并非我们要讨论的地震保险。

据悉,为了降低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日本早在1966年就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并颁布了相关法律,明确将地震保险的保险事故限定为因地震、火山喷发及由此引发的海啸而造成的火灾、损坏、掩埋及流失。

业内人士表示,日本地震保险在创设之初是强制附加于住宅综合保险和店铺综合保险的,后经过数次修改,改为附加于火灾保险,但在投保时必须向投保人询问是否加入的自愿投保方式。日本因此建立了科学公正的住宅抗震性能评价体系,使地震保险费率根据其所在区域、房屋构造及年限、抗震等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当事故发生后,理赔金额会根据保险标的大小及保险事故造成损害的程度来确定,且不能超过一定限额,充分反映了地震保险设立的目的。

保人不保财

日本地震后,多家保险公司都接到了大量咨询购买地震险的电话。“公众只对这些不可抗拒性的意外灾难有了一个更清醒的认识,渐渐体会到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作用。而这是社会发展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趋势。”王乐认为。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获悉,大部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都在人身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保险公司向有这方面需求的客户推荐了意外伤害、人寿等险种。其中,能为地震“买单”的险种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学平险、旅游意外险等。

“具体能赔偿多少,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比如免赔额多少、赔偿项目等。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王乐告诉记者。

不过,与寿险不同的是,记者从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太平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家庭财产保险都不包含地震责任或者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家财险里各公司推出的产品都被列为除外责任。”王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个人购买财产险都是按照标准合同文本,而标准合同文本中的保险责任均不包括地震。她介绍,企业财产保险可由企业跟保险公司协议地震的保险责任。

救灾机制的缺陷

地震属于巨灾风险,具有灾难大、范围广、概率低等特征,通常一次中强度的地震就可以使一个地区大部分的建筑物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然而近年来频频发生地震、雪灾、大旱、台风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为重建灾区,我国通常采取财政紧急拨款、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来筹集资金,而商业保险赔付却十分匮乏。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正保险业合计支付地震赔款仅16.6亿元人民币的事实就可见一斑。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许多保险品种都将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为除外责任。比如家财险对“自然灾害”有严格界定,“地震”和“海啸”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但游客自己并未投保任何保险,万一因地震造成意外伤害,这也不能获得赔偿;而房贷险中,保单上的“保险责任”包括“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但地震并不属于其中的范围,因为在“责任免除”中也包括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因此地震保险必须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上应给予大力支持。”业内人士表示,如日本政府参与到地震保险的再保险体系之中,一同分担地震带来的风险;新西兰政府在自然灾害基金和再保险无法完全填补地震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比我国全民动员的灾难而我国仍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习惯了救火员的角色,然而对巨大损失而言,这种临时性的补偿是杯水车薪,通常只能解决灾民的生存问题,而发展资金往往得不到保障。对整个国家而言,由于政府充当了最大的救济者,一旦遭到大的自然灾害,国家就面临着沉重的财政负担,甚至面临着“挖东墙,补西墙”的尴尬。

“今年的两会谈到幸福指数,一个和谐的幸福指数,一定是国家保障先行,保险是国家经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没有保险,就没有幸福。”王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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