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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一市将率先实行医保漫游

发布日期: 2012.02.24

导读:泛长三角地区不仅在全国率先实现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还将实现工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以及协助进行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甚至可以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进行代办报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向全省转发《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该文规定,自2010年元月起,浙江、江苏、安徽、上海三省一市将率先实行医保漫游。

此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相较于人社部规定,泛长三角三省一市率先尝试一方面将面临着众多挑战,另一方面,许多配套文件出台,或许可为全国推广提供一条医保之外的路径。

按照三省一市就医保互转达成的五项合作协议规定,泛长三角地区不仅在全国率先实现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还将实现工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以及协助进行异地居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认证,甚至可以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进行代办报销。泛长三角地区人员在医保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医保统筹基金暂时不转移。同时,协议规定,在长三角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之后,从次月开始,就能按照新就业地的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对于长期区域内“各自为阵”的医保而言,三省一市互转首先面临的挑战是医保统筹基金转不转?转移比例是多少?如果统筹基金不转,结余少的省份该如何满足外来增加的需求?由于许多难题人社部没有专门规定,三省一市也仅在探索初期,安徽省人社厅表示,具体操作性规定没有专门达成协议,但一系列与长三角医保互转配套的相关规定与协议有的已经出台,有的即将出台,以期找出一条医保外的解决路径。这些规定包括《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享受的合作协议》、《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资源共享协议》,目前这些协议三省一市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随着医保互转的实施陆续推出。最终目的是扫清长三角地区人才和劳动力流动的障碍,保障参保人的平等权益,实现人力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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