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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参保人医保接续办法已出台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近日,流动就业者医保接续相关办法已出台。医保关系随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无接收单位的情况下,原医保中止3月内需重新参保,个人余额可转移。《办法》就相关的转移接续具体流程做了明确规定。

流动就业者医保接续公布具体办法,个人账户两部分余额均可转移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个人应在中止原医保关系后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办理医保登记手续。昨天,人保部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透露个人账户两部分余额均可转移。

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办法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个人账户余额可转移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中止3月内重新参保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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