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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为了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更加优化,人保部又推出新政策。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分别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出要求。

完善管理服务 方便异地就医结算

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目前,大多数地方对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时间,增加了个人负担。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人员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多,异地就医问题日渐突出,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改善民生的目标要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意见》要求各地按照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的原则,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通过完善管理方式、改进经办流程、加强区域合作等,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直接结算。

分类指导,多渠道探索改进异地就医结算的途径。一是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实行市(地)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结算,实现同城无异地,减少异地就医。二是明确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就地就医,费用报销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通过两地协商,参保地经办机构邮寄报销、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逐步实现就地结算。三是规范参保人员因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异地就医,或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着眼长远,完善管理服务。加大金保工程建设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有条件的省份可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促进连续参保方便转移接续

解决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城乡各类人员因流动就业引发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我国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快速建立和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人员流动日益频繁,尤其是农民工,经常往返于城乡之间,或从一个城镇转到另一个城镇就业,这些人虽然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种种原因,流动就业时医疗保障关系难以顺畅接续,难以享受到医保待遇,增加了个人负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要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落实医改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参保(合)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明确参保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政策和流程。文件对新农合参保人员到城镇就业、农民工返乡以及城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三种情况下如何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做了规定。同时,为逐步打破地区壁垒和城乡分割,实现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协调发展,文件规定,各地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对加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个人在参保中的义务,要求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责任,明确由经办机构负责传递参保(合)凭证信息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三是提出要加强部门合作。要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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