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新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5.27
导读:社会保障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我国出台社会保险法,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等五大险种。该保险发还有新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养老金不得一次性领取。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社会保险法(草案)》作为此次会议审议的法律修正案之一,因其涉及异地就医、保费领取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话题,因而备受关注。据悉,《社会保险法》早在1994年就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至今已经16年。委员此次审议社保法时普遍认为,三年内经过四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成熟,同意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养老保险待遇将不能一次性领取缴费年限有新突破
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前三审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四审稿极纳了这些建议,规定,基本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不能再一次性领走。对于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社保基金不得挪用建办公楼等其它用途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草案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近年来,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针对这个问题,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我国将建立以身份证作为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作为跨地区接续社保关系的重要措施,我国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这个个人社保号码即每位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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