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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发布日期: 2012.06.14

导读: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是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伤亡。

凡是保险条款有争议,就直接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的思维惯性,导致被保险人受到过度的倾斜保护,也成为被保险人进行恶意抗辩的工具。

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四个特征,即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外来性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人体外部,用以区别以内生疾病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突发性强调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非本意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强调伤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保险条款往往强调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保险合同中没有对什么是“意外伤害”进行明确定义,原、被告双方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被告保险公司为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双方如对条款发生争议,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陈虹死亡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在实务中,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就是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用通常理解无法解释,才会使用“不利解释原则”。

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开发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对意外的定义都是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但是,究竟什么是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非疾病,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就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但是我们换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作为顾客,去商场购物。在购买前,对商品肯定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比如质量、功能、安全事项等,不可能对该商品一无所知。那么,回到航意险上面,乘客在购买航意险时,对航意险肯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不然的话,他不会花钱去买。既然这样,我们可以推定乘客对保险条款是知道的。当然在实务中,人们购买航意险的目的是以防万一,可能不会认真研究保险条款。加上我国近几年加强了航空安全,几乎没有发生过空难事件。所以,当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没有人再去关注保险合同了。一旦出现事故,才会找来航意险合同,这种习惯阻碍了人们对航意险的关注,有时甚至导致对航意险的误解。

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是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伤亡。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得出意外死亡结论是根据“死者全身无机械性暴力打击损伤”作出的。可见乘客并没有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既然不是意外事故引起的,理当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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