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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贸易合作中注意规避中间商风险

发布日期: 2012.06.25

导读:国内企业通过境外有实力的中间商开展出口贸易,可以拓宽贸易渠道,有效规避不熟悉海外买家和市场的风险,是外贸行业比较普遍的做法。但是,如果过于依赖中间商的作用,防范不足,也会让不良中间商钻空子,造成经营上的损失,本文两个例子可以给我们以警示。

案例一。国内A企业通过代理商H与国外买方B公司开展贸易始于2008年。2009年3月A企业以赊销60天条件通过该代理商H向B公司出运最后一批货物15万美元。一个月后,A企业更换代理,新的代理商为G。

2009年6月,A企业发现买方B公司未回款出现拖欠后,原代理商H因合作早已终止而不配合A企业联络B公司,而A企业没有B的联系方式,也没有留存交易文件,请新代理商G尝试联系,也一直未有结果。

2010年6月(货款逾期一年后),A企业向中国信保通报买方发生拖欠的事项。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发现买方B早已于2010年3月停止经营。且A企业无法提供债权证明文件。

案例二。西欧L公司、香港中间商B及内地出口商D之间具有长达3年的贸易合作,其基本的流程为:(1)L公司向中间商B下达订单;(2)然后,B向D发出订单,由D将产品直接发货给L公司;(3)L公司在收货后付款给B,B再对D付款。在上述过程中,中间商B一直自称为L公司的代理商,B出具的订单虽有L公司抬头,但并无L公司签章。

2010年9月,西欧L公司向中间商B订购了一批货物。中间商B收到L公司订单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以L公司名义向内地出口商D订购总价值为85万美元的两票货物,随后向D发送了订单,约定支付条件为赊销账期90天。

出口商D按照历史交易模式,将货物空运至L公司。应付款日届满后,出口商D发现未收到任何付款。当出口商D要求L公司付款时,其表示已经付款给B公司(中间商);而当出口商D向中间商B致函问询时,B公司却表示其并未收到L公司货款。

在中国信保应出口商D的要求介入追讨后,西欧L公司通过律师答复,否认其与出口商D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并表示相关贸易项下所有两票货物均由其直接向香港B公司订购,且已经全额支付贸易项下所有货款,L公司并出具了与B中间商就此交易的书面声明和订单文件,以及L公司向B中间商付款的水单。

此期间,中国信保经调查获知,B公司已关闭,不再运营。

两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出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代理商的控制,掌握代理商对应的买方联系方式,及相关贸易文件和往来函件加以留存,以防止无法联系买方以及无相关贸易单证可以支持债权确立的情况。

二是确认中间商代理的真正买方,获取他们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文件,防范中间商道德风险。

三是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当货款出现逾期时,可及时向中国信保通报风险并提报可能损失,把握追偿减损的有利时机,借助中国信保的力量通过追偿减少收汇损失。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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