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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发布日期: 2011.10.19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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