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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

发布日期: 2011.10.08

用一张总的团体保险单对一个职工集体或单位成员的集体提供人身保障的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死亡或残废为条件,以团体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单位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投保人汇总交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全部报信金,部分残废可按照残废程度给付部分保险金。如果在确定残废后的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仍以给付合同规定的保险金为限。给付保险金以后,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而保险人没有退还任何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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