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跨国公司控制中方保险公司 投保需谨慎

跨国公司控制中方保险公司 投保需谨慎

发布日期: 2012.04.06

导读:近年来,一些实力雄厚的跨国金融集团逐渐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笼络中小股东,对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施加影响。

2000年以来,部分实力雄厚的境外跨国金融集团通过参股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形式,逐渐成为相关保险公司的大股东,并且通过笼络中小股东、提供高级管理和技术专家及运营技术的形式,施加对于公司运行和发展的影响。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持股比例达到25%属于中外合资企业,就要按照外资企业实施监管。在金融服务业,为了鼓励外资进入市场,我国对于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护本国金融企业,我们也对于外资金融服务业实行经营限制。

因此,一些具有长远投资目标的境外跨国金融集团在进入中国保险业的战略选择过程中,采取了深思熟虑的策略:其一,选择那些成长性较好、股权相对分散且民营资本居多、希望获得资本和技术双重支持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作为参股对象;其二,在不突破25%的法律界限内谋求成为第一大股东,努力保持企业的中资身份,利用市场开放初期中资企业具有的政策优势和缺少资本与技术的劣势,帮助企业迅速实现优质区域市场的扩张与布局。因此,部分境外跨国金融集团采取参股进入方式,通过隐形渗透用时间换空间,在我国保险市场政策环境进一步开放的时候,就可以实施溢价策略收购以财务投资为目的的部分股东持有的股份,从而达到真正掌控参股企业的目标。

在我国目前只允许外资以合资方式进入中国人身保险市场的制度下,中外合资公司不仅存在文化和经营理念冲突导致的内耗,而且开放政策一旦松动,合资保险公司就会出现聚少离多的现象。因此,具有长远战略意图的外资企业一旦以接近25%的参股比例成为第一大股东,不仅可以借助于中资企业的身份完成未来真正掌控的基础工作,而且避免了组建合资保险公司面临的经营限制和发展障碍。

财产保险市场,尽管没有外资进入必须采取合资方式的限制,但是对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仍然有禁止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和事实上的扩张障碍。部分外资为了获得超常规发展的机会和空间,通过参股中国内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方式,增加市场影响力和企业控制权,为长远的战略发展做准备。所以,境外实力雄厚的跨国金融集团在大多数的购并及参股动作中,并非仅仅满足作为参与者的地位,而是以最终获得掌控权为目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表面上汇丰控股持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19.92%的股权,但由于汇丰控股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和雄厚的资本实力,加上其持有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在香港上市的H股中约占半数股权的位置,汇丰控股对于平安保险集团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在平安集团近年收购福建亚洲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深圳商业银行和参股浦东发展银行的一系列购并案中,汇丰控股不仅仅是前台的积极参与者,而且更是幕后的策划者。

研究汇丰控股的扩张历史,可以发现,只要有汇丰介入的购并和参股的案例,经过一系列洗牌过程,原有的企业品牌可能会得以保留,但汇丰最终会成为浮出水面的掌门人,香港恒生银行就是典型的例证。

苏黎世金融集团和瑞士人寿分别作为排名中国寿险业第四和第五位的新华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持有的股份都在20%以下,瑞士人寿更少一些,但外资在新华和泰康累计持有的股份均在大于24%小于25%的区间,那些零星持有新华和泰康少量股份的外资均以财务投资为目的,在最大的外资股东和中资股东及企业经营层的摩擦中,那些外资小股东几乎与外资大股东保持绝对的一致,这种现象在那些外资累计股份接近25%的所谓中资保险公司中非常普遍。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2006年1-10月全国保险业务收入统计披露的数据,如果将第一大股东为外资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及外资独资公司的市场份额合并统计,外资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中国人身保险市场34.37%和财产保险市场16.69%的份额。在25%的数字形成的分水岭背后,我们教条地忽略了外资利用略低于25%的股份隐形控制中资保险公司的事实,小于25%的差异,就会造成外资仅占有中国人身保险市场5.2%和财产保险市场1.17%的统计假象,这种一叶障目的统计结果可能会掩盖外资在中国保险市场渗透的真实情况。

金融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保险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整个金融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尤其是关乎民众养老大计的人寿保险业务,对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和谐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价值。由于保险资金的运作范围在政策上已经允许进入境外资本市场,在外资控制相当比例的人寿保险业务的情况下,境外资本市场一旦出现危机,如果再出现国际政治环境动荡,多重风险交织,被外资管理的人寿保险业务就有可能发生问题,从而导致我国民众的经济利益受到直接损失,并且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的现象。从财产保险市场而言,关系到国计民生或涉及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的财产保险业务,国家应当通过制度安排,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相关的风险管理和标的承保评估等工作。

因此,控制外资占有我国民众人寿保险业务的比例,限制外资介入特殊标的的大型商业风险业务,保证国有控股企业和本土资本在人身保险市场和财产保险市场的主导地位,防止或避免外资隐形控制内资保险公司,是我国在保险市场开放过程中应当通过制度化措施完善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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