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发布日期: 2013.01.30
导读: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
根据宁波市政府最近下发的《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参保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如符合一定条件,就可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全国转移手续,即通常所说的“全国漫游”。
个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比例为8%
宁波从2008年1月1日《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开始实施以来,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全部由企业缴纳13%的,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这次政策调整,完善了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同时个人也要开始缴费。
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按照新发的通知,养老保险转移政策也有所变动。
从2011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统一按国家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后转移。
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折算后转移。
大病医保年限可折算职工医保或住院医保年限
按之前《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新文件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宁波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待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保转移分市内市外两种情况
根据新文件,参保人员在本市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按实记录的参保缴费情况予以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
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暂不愿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并保留其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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