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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1.11

导读:由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年限各有不同,进入新社保年度后的待遇调整视具体情况而定。但由于退休、在职职工的死亡抚恤金是和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直接关联的,所以随着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上涨,该项福利也得到上调。

为了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的大病保险报销。这是日前记者从市医保管理中心获悉的。

城镇居民大病医保,主要面向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本市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根据现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参保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简单来说,参保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病,且所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内,居民在享受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当个人的自付部分超过起付金额1万元,大病医保就将介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具体的支付比例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目前,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已基本实现全覆盖。

在大病医保政策实施前,本市参保居民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发生了在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只能由个人承担。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我省相关政策,从2013年起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启动以来,本市全面推进和规范大病保险工作。

截至目前,在本市人社部门协调组织下,已建立健全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工作也得到进一步落实。据介绍,各级部门正努力实现即时结算,即参保居民今后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大病保险应赔付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做到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方便、及时。

在职工医保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是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工资的4 .1%划入的,由于月平工资从5808上调至6187元,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也得到了相应的增加,从238 .13元,上调至253.67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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