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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范围逐渐增大人民获得更大保障

发布日期: 2015.11.04

导读: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年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在阳泉、运城两市试点的基础上,推开大病保险制度,覆盖1300余万城乡居民。根据我省现行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报销比例分五档,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行政策,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也就是说,有了大病保险,参保(合)人员就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的报销。支付比例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此外,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省政府安排,今年,我省将根据国家要求,制订完善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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