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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调整居民大病保险至40元
发布日期: 2015.10.21
导读: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新一站保险网()9月9日日讯:记者从赣州市医保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从今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每年个人缴费统一为12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提高到40元。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缴费标准仍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缴费标准由每年50元调整至每年12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其中20元从每年建立的城镇居民门诊家庭补偿金中抵缴,其余20元从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列支。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人缴费标准仍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缴费标准由每年50元调整至每年12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其中20元从每年建立的城镇居民门诊家庭补偿金中抵缴,其余20元从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列支。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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