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四大亮点
发布日期: 2012.03.12
导读:《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出台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模式、待遇计发标准、财政支持力度和城乡统筹上实现了创新。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创新了制度模式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将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在农民参保时对缴费进行财政补贴改为对城乡居民领取待遇时进行补贴,可以减少财政资金的当期支出,将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除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享受由市区两级财政进行补贴的每人每月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突出了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职能作用。
二、提高了待遇标准
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在原农村居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了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50元。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相比,城乡居民缴费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提高近60%,养老待遇大幅提高,享受的政策好处直观,可以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
大幅度提高了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原农村老年人年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每人每月补助30元、40元、50元,提高为城乡老年人按照以上年龄段每月分别补助60元、70元、80元,2009年财政补贴5.74亿元,比原来补贴2.1个亿增加3.6个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预计2009年有10万人参保,4万人享受参保补贴,财政补贴7200万元。与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比,200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将增加财政补贴4-5亿元。
四、统筹城乡百姓受益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大了参保范围,增加了受益人群。
二是缴费方式灵活。无经济能力的年度可以不缴费,以后可以补缴,不影响享受养老待遇。
三是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参保人员死亡、出国或户口转出本市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清算。
四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相互衔接,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五是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不参保的,也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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