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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党委召开会议学习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发布日期: 2012.04.12

导读:7月16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党委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学习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吴定富指出,近年来保险业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与重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分不开的。要深刻认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推动科学监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吴定福强调:夯实制度强化执行力 扎实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建设

7月16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党委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学习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定富主持学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指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近年来保监会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绩。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推动科学监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推进偿付能力监管。
    
学习会议上,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江先学系统介绍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及主要模式,全面讲解了欧盟偿付能力ⅱ的主要内容,回顾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吴定富指出,自十六大以来,保监会党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绩。构建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初步建成了符合我国保险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立了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防线”。一是适应国际国内保险监管发展变化的需要,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全面研究各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重点借鉴欧洲偿付能力ⅰ监管模式,结合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的客观实际,2003年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实现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近年来,先后发布了25个编报规则和问题解答,建立了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推进偿付能力分类监管,形成了由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财务分析和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的制度体系。二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机制。2008年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和“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建立了偿付能力风险处置机制,初步形成了贯穿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和保险公司,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和偿付能力管理机制。三是适应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通过改革上市逐步化解了国有保险公司老业务的利差损风险,为全行业执行偿付能力监管打下了基础。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成立应对金融危机小组,密切关注外资保险机构母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有效防范了风险跨境传递。

吴定富指出,近年来保险业没有出现大的风险,与重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分不开的。实践证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积极推进科学监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只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保险业改革发展,用发展的办法解决保险业前进中的问题,用创新的思路和手段推进保险监管,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现代保险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就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吴定富指出,要深刻认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推动科学监管、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推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衡量保险业科学发展质量的指标中,关键的综合指标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牢固树立资本约束的理念,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向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保险企业发展。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具体体现。只有保险公司保持偿付能力充足,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满期给付等根本利益才能得到很好维护。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确保公司和行业偿付能力充足,才能实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风险的必然要求。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重要抓手。只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就抓住了防范风险的“牛鼻子”,就能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就能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就能确保公司和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顺应国际潮流,提高我国保险监管国际地位的必然趋势。

吴定富强调,当前,我国保险业已经进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行力,建立专业队伍,扎实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建设。一要重统筹,加强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保监会党委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二要抓基础,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制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整体规划,进一步研究建立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信息化建设。三要严监管,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严格贯彻执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各项制度,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分析的力度,建立偿付能力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四要强队伍,培养适应偿付能力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采取多种方法,培养一大批在财务、精算、投资、统计、稽核等方面,专业素质好、业务技能高、德才兼备的专业化人才。

保监会党委副书记李克穆,党委委员杨明生、周延礼,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新权,党委委员袁力,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主席魏礼江参加了学习。各保监局局长,保监会机关和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副局级以上干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及秘书长,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负责人等列席了学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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