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生育医疗费不用先垫付
发布日期: 2012.05.19
导读:生育医疗费用是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内容之一。如今,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直接在医院就可完成。这是省社保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完善服务所带来的新变化。
以前,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须由参保人员出院后带着相关票据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这样参保人员分娩的生育医疗费都得自己先掏腰包。为更好地方便参保职工,省社保局近日与11家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新的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参保人员可以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医院不予收取,而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
据省社保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处处长刘家邦介绍,省社保局会及时向医疗机构提供参保职工的基本情况,符合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分娩时,凭身份证和生育通知书,便可在医院享受到报销待遇。这样参保人员不用先垫付可报销的费用,还省去了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目前,这些新做法已率先省本级正式实行,今年还将逐渐在各市县推行。
签订服务协议的11家医院
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省妇幼保健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海南妇产科医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医院、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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