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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险税收优惠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日期: 2015.12.01

导读: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常为同一人。投保人对健康保险保单中包含的一些条款,如保险金额水平和续保规定,有一定的选择权。保险人一般根据投保人的选择计算或调整保险费。个人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

昨日,中国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落地。目前,包括多家险企正积极设计产品,准备报送保监会审批。

更适合大型有经验险企

“有实力的大型公司会更有能力做这事”,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

在他看来,《办法》从促进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角度,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的一类,与寿险业务在精算原理、风险管控、经营模式等方面有明显不同,要取得健康保险的发展,就必须遵循其经营特征和内在发展规律,必须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难得历史机遇,但发展最终还是要靠自己,专业化是发展必由之路,专业服务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不下工夫提高专业化水平,不转变粗放经营模式,就会造成行业发展的停滞乃至倒退”,袁序成眼里,不希望看见只重保费规模、轻视专业能力建设,以普通寿险的经营方式来运作健康保险的现象。

市场人士认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经营定位是大病保险的补充,保本微利。但对经营该险种的信息系统、人才储备、资金管理、展业资源等软硬件都有较高要求,大型保险公司更具有操作实力。

产品设计空间有限

产品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关键。《办法》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做了很多新规定,使得险企在设计产品方案时,可以运作的空间有限。

《办法》明确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不得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

对此,袁序成解释说,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目前,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之所以要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最大限度上受益”,袁序成表示。

据悉,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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