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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整改” 营销队伍亟待转型

发布日期: 2015.06.17

导读:自2009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业界纷纷认为该《通知》的发布是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整改”,将给市民提供更高素质、更专业、更诚信的保险服务团队。

    自2009年10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业界纷纷认为该《通知》的发布是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整改”,将给市民提供更高素质、更专业、更诚信的保险服务团队。保险营销机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福利保障、加大培训力度和诚信体系法规建设、对保险代理人采取优胜劣汰管理方式,因此保险营销人员面临重大挑战与转型,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保险营销员转型有以下几个方向:
    转化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
    将保险营销员定位为公司员工有国际惯例可以借鉴。在日本,保险营销员的主体是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立足现有劳动法律系框架,理顺保险营销员的劳动用工制度在经营上是可行的。
    理顺用工关系,可以达到多赢局面: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讲,密切了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的关系,强化了公司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保险营销员角度讲,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税负问题等将迎刃而解,有利于维护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保险公司角度讲,将有效约束保险公司的粗放营销模式,走向集约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从行业发展的角度讲,将促进行业依法经营,依法监管,形成行业和谐发展局面,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转化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
    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销售职能,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专属代理公司形式既可以维持保险公司对销售渠道的管控能力,也是保险公司实现专业集约化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途径。
    目前全国有保险代理公司1822家、保险经纪公司350家,它们也可吸纳部分保险营销员。
    转化为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
    借鉴保安人员、电话销售中话务人员的使用管理中借道劳务派遣制度的方式,研究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中发挥劳务派遣公司作用的可能性,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三方之间形成稳定的法律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明确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的身份定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和提供保险服务的工作性质。
    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新《保险法》,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意见”建议允许少数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又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营销员注册为独立个人代理人,以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形式注册,参照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监管规定,制订较高的准入资格条件,代理多家公司产品。
    同时,允许一些营销员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注册。该类职业准入条件相对较低,但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即为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对专属个人保险代理人有集中培训和管理的职责。因此“保险超市”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视野,更大的促进了保险公司间产品竞争,实现投保人利益最大化,促进保险业快速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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