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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涉及理赔服务问题 不允许跨区域经营

发布日期: 2016.01.26

导读: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如果我们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了车险,这个保费是给了第三方还是保险公司呢,相关人员称:车险通过互联网没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特别是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产品应有服务需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

7月27日讯,作为最早开征意见的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25日终于落地。该《办法》首次明确了许多问题,如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而不能由第三方转支付,再比如什么样的产品可以跨区经营等问题。《办法》也规定,车险产品暂时还不能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率先落地
 
在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记者7月25日获悉,保监会近日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也是十部委中出台的第一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
 
据了解,该《办法》印发于7月23日,将在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该《办法》首次明确了许多问题。保监会方面表示,对于保险机构已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看点一
 
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
 
据介绍,该《办法》所指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同时该《办法》将网络平台定义为两类,即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两大类。
 
而为了防止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风险,该《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最惠保创始人陈文志认为,这两条意味着,一方面保费必须直接支付至保险机构账户,第三方平台不得代收及转支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能向保险中介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给予其他利益。
 
看点二
 
跨区经营有所宽松
 
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记者留意到,对于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暂行办法》划定了经营门槛。另外,针对一直存在争议的地域经营问题,《暂行办法》有所宽松。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看点三
 
车险暂时不能跨区域经营
 
另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湖南某保险业资深人士坦言,这个监管规定出台之后会对大型保险公司有利,因为这些保险公司机构很全。此外就寿险和财险而言,对财险公司政策放行的力度要大一些,对财险公司有利,这些规定相当于“负面清单”,这个规定范围内没有明确说明的产品意味着不能跨区域经营。
 
因此,前述湖南保险业内资深人士表示,从此次的《暂行办法》来看,车险产品暂时还不能跨区域经营,因为车险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服务等要求比较高。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条规定从制度上打破了承保的地域限制,自此后,规模较小保险公司能够跨地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由于小公司在费率、理念上的优势被放大,通过优秀互联网保险产品实现弯道超车,改变行业格局成为可能。
 
看点四
 
强化对投保人权益保护
 
除了规定了业务范围,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也做出了诸多规定。
 
比如在“经营条件与经营区域”部分条款中,新增了第三条“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部分。
 
此外,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付款人、收款人为投保人本人。”这一条更明确化了保险期间(保单生效到结束为一个投保期间,车险是一年),能够对投保人有更好的保护,减少互联网销售由此产生的风险。
 
看点五
 
监管为创新留有余地
 
虽然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提出了诸多要求,不过,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全把口子堵死。如保监会在该《办法》中还表示,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近日,保监会还发文称,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专业化方面的先发优势,有序增加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机构,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继续大幅增长,当年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与此同时,互联网渠道业务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4.2%,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也不断扩容。截止到2014年,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中资公司58家,外资公司27家),2014年全年新增26家。
 
业内人士预计,伴随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利率、费率改革提升保费收入,以及技术变革加速模式创新等推动,互联网保险已然成为了下一个风口,或将开启数十倍空间的成长之路。
 
尽管《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多个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但占财产险主流的车险业务并不在该放开区域限制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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