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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激进

发布日期: 2017.01.05

导读: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探索:先上调再下调的转折背后

业内人士分析,对存量保险机构,监管层可能专门针对股权有问题的进行追溯和股权调整。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将截止到本月31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一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此前,对这一比例的规定经历了从20%到51%的上调。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金融机构持股应当相对分散,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在20%-30%较为合适,且应保持相对稳定。而对已经形成一股独大局面的险企,新规定将不对其产生制约,只能通过业务监管来敦促其规范发展,除非是其股东存在问题。

  20%,51%,三分之一

  回顾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一直是焦点问题。这一比例从最初的不超过20%,到此后的调整为以51%为界,再到如今《征求意见稿》的三分之一为限【 泰康人寿保险金账户】,历经了从上调到下调的转折。

  2010年,保监会在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时提到,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2010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对调整的原因,保监会解释道:20%的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进入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

  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上调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上限。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该规定对持股比例超20%的股东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及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据媒体公开报道,2016年9月,当时上述《征求意见稿》就在业内征求意见,那时对单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规定还保持了51%的上限标准。不过,随着该《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比例上限最终下调至三分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险企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探索:先上调再下调的转折背后,股权宜相对分散,对单一大股东的持股规定在20%到30%较为合适。从20%到51%再到三分之一的变化,体现了寻求险企发展的效率和稳健的平衡。

  “下调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企业的决策效率,但将实现股东多元、相互制衡,利于稳健发展。这种牺牲是值得的。”郝演苏表示。

  遏制一股独大的冲动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综观国际国内、业内业外,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保监会此前在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时提到。近几年,对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也多次调整。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有条件上调至51%之后,部分保险公司因新设立或股权变更使得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接近51%上限。

  例如,2015年,以泛海控股(0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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