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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报废车辆投交新车保费 保险公司拒赔遭起诉

发布日期: 2012.06.03

导读:缴纳车险现在是很多车主为了让自己的车子规避风险而采取的一种行动。但是缴纳车险应该要根据实际,不可以胡乱缴费。近期,一起近报废车辆投保新车保费,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案例正在审理之中。

吕先生快到报废期的车投保了保额9万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在一次事故后花了1万余元修车,但是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自身价值低于修车费而拒绝赔偿。吕先生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上法院。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吕先生诉称,2008年6月20日,他向华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并交纳了保费3000余元。今年3月15日晚,他的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车辆受损,交通队认定吕先生负事故全责。在支付了修车费11820元后,保险公司却因车辆自身价值仅为一两万元,而拒绝赔偿修车费。

吕先生认为,他已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赔偿限额为9万元,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11820元等。

保险公司辩解称,吕先生的车辆到今年5月就达到了使用年限,应予报废,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不能继续使用。而事故发生在今年3月15日,距报废期还有一个半月,车辆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极低,而吕先生仍花费1万余元来修车,明显已经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

既然车辆已经很老旧了,为什么当初还让吕先生上了9万元的保险呢?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投保时他们了解了车辆的状况,但是投保时要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也就是说快报废的车辆还是按照新车价格上的保险。这也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做的。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吕先生的修理费,已经远远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虽然口口声声认定吕先生的车辆价值已经不值1万元,但保险公司也表示他们没有见过车辆,也不能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申请法院对吕先生的车辆进行鉴定。而吕先生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确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没有进行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采访

旧车上保险惯例有法律隐患

接近报废期的车辆上保险时按照新车的价格保了9万,可到修车时却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保额9万元的保费肯定是要高于保额1万元的保费。显而易见的是,保险费的差额肯定是保险公司收了,为什么这样的规定还能得到保监会的认可呢?

记者庭后采访了保险公司的律师。律师告诉记者,车辆上保险一般是要么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保额,要么是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但是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难以一致确认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就要进行鉴定评估。这个费用大概在3000元左右,双方分摊也要各承担1500元左右。吕先生的3000余元保费中,车损险费用大概是1100余元,鉴定费都会高于保费。因此旧车按照新车投保就成了保险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则,看似是保险公司多收了一点费用,但实际上是节约了双方的成本,也更便于操作。律师也表示:“这确实是个问题,投保的时候简单了,诉讼的时候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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