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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忘登记车牌号理赔遭拒

发布日期: 2012.06.05

导读:随着车险产品也受到了广大车主的喜爱,车主对车险产品的选择也增加了。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产品时应该对车险知识以及理赔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车主购买车险时要记得登记车牌号,以免理赔遭拒。

上周二,成都市民余先生打进热线反映:一年多前,他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36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时并未领取车牌号码。余先生领取牌照后,因工作繁忙忘记了通知保险公司填写车牌号,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一直没有通知他补充登记,于是“牌照号码”一栏空白至今。 今年9月,奥迪车出险,损失22万元。余先生向人保财险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余先生违反“特别约定”的补充告知义务,拒绝赔偿。

记者致电人保财险经办余先生车险的工作人员李先生,他透露,当初因余先生新车未上牌,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特别约定条款,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内容为“领取牌照3日内主动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的红色长方形图章,然而余先生在第二天便领到牌照的情况下,一直未告知保险公司车牌号码。按照保险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超过3日,这份保险合同就失效了,保险公司当然没有赔付的义务。

据悉,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第18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听完保险公司的解释后,余先生表示,实际上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对他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个电话,或者到保险公司填写号码都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也不会痛失保险赔款。

为此,李先生提醒投保人,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很必要的,只有合同双方严格执行了合同的规定条款,才能享有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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