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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男子已经患癌仍投保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发布日期: 2015.07.17

导读: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需要在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根据自身条件认真对照,以免随意签字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难以获取理赔。

沈阳一中年男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3年后他因肺癌去世,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投保时他故意隐瞒了病史。
作为保险受益人,死者妻子为索要10万元理赔金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8年1月24日,不惑之年的沈阳人李明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为妻子张女士。经保险业务员介绍,李明了解到,购买终身寿险后,如果被保险人在100岁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李明缴纳了不到一万元的保险费,可投保三年后,他因肺癌去世。张女士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金10万元。可不久,张女士却收到了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通知书。为索要这笔理赔金,张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投保人李明在2008年1月24日填写了人身保险投保书,保险合同次日生效。而就在同年1月22日,他投保的两天前,他在康平县医院的一份化验单显示,“左肺下叶占位性病变”。
另查明,同年2月,李明在沈阳一家医院住院时记载,“咳嗽带血两个多月。”而填写投保书时,在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是否出现过“反复咳嗽咳痰、咯血”一栏中,他却填的“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知自己有咳嗽、痰中带血等情形,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法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投保人没有细读保险条款,随意填下保单,在事发后得不到理赔并诉至法院的案例,法官建议,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其次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根据自身条件认真对照,以免随意签字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难以获取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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