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带病投保不可行
发布日期: 2013.05.06
导读:投保前的健康情况说明非常重要,投被保险人需要如实相告,如存在有意隐瞒情况,极易引发争议。
带病投保,隐瞒自己的病情投保人身险,这本来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死证。但是这个案例有点特殊,保险公司营销员为了拉客户拼保费,居然在明知被保人隐瞒自己真实健康情况下为其承保,最后法院在宣判时,判定保险公司知情不报,理应承担保险责任。
2009年4月,周女士给丈夫黄先生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黄先生已因酒精性肝损伤住过院,周女士在签署投保书时,在病情询问一栏并未表述事实。而保险公司为了拉客户,在明知黄先生患病不能保险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了投保。
两年后2011年4月,黄先生因肝硬化病故。保险公司以周女士隐瞒丈夫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并在当年8月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周女士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自认为熟知保险规定,以为官司赢定了,不想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全部10万元保险赔偿金。
承办法官解释,虽然周女士在签署合同时有所隐瞒,但保险公司在明知黄先生病情的情况下仍接受了投保。而黄先生2011年4月病故后,保险公司在6月知悉其病故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30天内发出解除通知,但保险公司直到8月都没有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担责。
新一站保险网呼叫中心理赔专家表示,在投保人身险、健康疾病险、寿险等险种时,健康情况的说明非常重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都要禀实相告,只有这样保险才有效,保险责任才能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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