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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宝万能型a款产品特色和条款解读

发布日期: 2015.08.28

导读:“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A款)”(以下简称“健康宝A”)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保监会最新精算规定,在业内推出的万能型护理保险产品。下文将对此产品的条款和保障问题展开阐述,希望在产品选择时可以帮到您。

  “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A款)及附加健康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

  【产品特色】

  专家理财财富增值

  “健康宝A”的投资账户由人保健康的投资专家团体负责运作,为您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实现财富长期增值。

  护理保障呵护健康

  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即按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提供护理保险金,解除长期护理后顾之忧,全面呵护您的健康。

  身故关怀出行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按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险金,客户出行时,还提供多种交通意外保障。

  持续奖励更多满意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合同生效满四年后,自第五个保单年度开始,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的,本公司将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奖金,直接进入账户参与复利累积。

  保底收益增值免税

  最低保证利率为2.5%,还可享受超额的投资收益,保险金和账户增值免税,使您安享增值回报。

  交费灵活账户透明

  多种交费方式供您灵活选择,还可不定期追加保费;每月公布账户结算利率,日日生息,帮助您的账户迅速增长。

  日常所需支取方便

  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您可以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满足您不时之需,更显方便灵活。

  【投保规则】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到70周岁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生效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一)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五)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以下A类和B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六)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C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相关费用】

  (一)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投保人投保时承诺的定期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金额、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追加保险费:投保人自由决定的不定期不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二)期交保险费变更:投保人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变更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增加期交保险费,则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一保单年度,此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二及以后各保单年度,并根据相应归属保单年度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三)期交保险费缓交:投保人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根据相应归属保单年度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扣除。

  (四)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见合同具体条款)

  追加保险费按照5%的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五)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扣除标准参见本产品条款附表《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的月风险保险费表》)。

  (六)保单管理费:目前本公司不收取保单管理费,但本公司保留收取此项费用的权利,行使时本公司会书面通知投保人。

  (七)部分领取费用:每个保单年度的前三次部分领取,本公司不收取部分领取费用。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四次部分领取开始,本公司将按每次20元的标准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减部分领取费用。本公司有权以最近一次部分领取费用的标准为基础调整此项费用,但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40%。

  (八)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解除合同】

  (一)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可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最低保证利率】

  本公司为本合同设立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该利率为年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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