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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多地开展

发布日期: 2015.12.03

导读:今年5月,《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除上海外、多个省份的试点方案获当地政府批准。7月,沈阳、四川、青海被确定为税优试点城市。一个多月之前,保监会已经下发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税优方案没有细则是推行不了的。然而,征求意见稿中所呈现的产品承保特性已显示出或与普通健康险产品大相径庭

昨日获悉,《上海市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三化”原则。明确政策效应最大化、纳税申报便利化、协同管理信息化等三原则。二是建立三方联合小组。建立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和上海保监局组成的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定推进步骤等。三是明确税优内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事实上,从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至今,除上海外,已有多个省份的试点方案获当地政府批准。7月,据媒体报道,沈阳被确定为辽宁省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试点城市,四川确定成都市作为城市,青海确定西宁市为税优的试点城市。

“税优方案没有细则是推行不了的。事实上,一个多月之前,保监会已经下发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一名健康险公司市场总监对本报记者称。

据了解,在《通知》发布之后不久,保监会即向健康险公司下发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这意味着商业健康险的税优产品将有标准化的成分,至于标准化到什么程度,还要看最后的细则如何确定。目前细则和产品正由保监会牵头,若干家保险公司参与的工作委员会共同商议当中。”该市场总监表示。

对于“带病投保”的问题,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细则还未最终确定,具体细节可能还会进一步修改,要根据最终细则再来评估如何进行风险控制。”一名健康险公司高管表示。然而,征求意见稿中所呈现出的产品承保特性已显示出或与普通健康险产品大相径庭,比如保险公司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且保证续保。“可以支持‘带病投保’,并且要保证续保,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风险控制上存在着很大困难,在盈利性上也会有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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