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限制(一):累计限额
发布日期: 2014.09.12
导读:问:保险限额与保险金额的区别答:保险限额是指保险金额范围内的金额,最高就是保险金额(有的保险公司的产品是保险金额的双倍或者三倍给付,本人所在的保险公司就有三倍给付的保险产品)。 保险金额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额,它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最高给付金额。
问:平常买的保险保额是保险有效期累计的限额还是单次...答:所有的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限额都是指单次赔付的最高金额,不会累计的。
问: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限额是累计赔偿限额还是一次事...答:不赔。条款中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性或累计赔偿达到保额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保险承担的是补偿原则,赔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额,不可能超出的<
CGL 保单受到以下限制:1 . 累计限额。2 . 完工险累计限额。3 . 个人和传播性伤害限额。4 . 每一事件限额。5 . 火损限额。6 . 医疗费用限额在 CGL 保单的声明中会对上述限制加以说明。这些限制如何实施将在图表 9-1 中说明。
累计限额
累计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张保单的保险期限内会累计支付的最高金额(通常是以一年为期限)。当累计限额被消耗完以后,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不再负有赔付义务。当保单续保又开始一个新的保险期限时,累计限额又重新恢复。
CGL 保单有两种累计限额:
1 . 一般累计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形的累计最高赔付:
●A 型保单承保的除包括在 “产品及完工责任风险” 以内的其他损失●B 型保单承保的损失●C 型保单承保的医疗费用2 . 产品及完工累计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 A 型保单承保的 “产品及完工责任风险” 的损失的累计最高赔付。
产品及完工责任风险, 如在 CGL 保单格式中定义的那样, 包括所有在记名被保险人所有或租借的营业场所以外发生的事故或其产品或工作引起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这一风险不包括下列情形:
(1) 产品仍为记名被保险人所有
(2) 工作尚未完成或已经放弃
由上述 a 和 b 两种情形引起的伤害和损害是营业场所和经营责任风险的一部分,因此受一般累计限额限制。为了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一位顾客在被保险人的商店里购物时,被被保险人搁置在货架上准备销售的有缺陷商品所伤, 则顾客的索赔应受一般累计限额的限制, 因为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而如果伤害发生在顾客购买了商品离开商店以后, 则顾客的索赔应受产品及完工累计限额的限制。
个人和传播性伤害限额
个人和传播性伤害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有的个人和传播性伤害所累计支付的最高金额。这类赔付同时会消耗一般累计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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