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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1)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若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仅承担其中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3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180日后经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可选保障 |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365日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不同种类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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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等待期180日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则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若等待期180日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则自“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再次确诊发生与第一次确诊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同一疾病种类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免体检最低基本保额10万元,最高基本保额如下: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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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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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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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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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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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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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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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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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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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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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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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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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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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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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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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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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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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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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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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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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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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与年龄的关系说明】
缴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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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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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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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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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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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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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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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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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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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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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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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30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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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30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
(2)职业分类须为1-4类,且不涉及:接触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接触化学、易燃易爆物质,参与矿物或煤炭开采,暴露于烟尘或粉尘,参加高空、水下、地下、隧道作业,远洋渔业,森林砍伐业,森林防火,长途大货、砂石车驾驶及随车工作,高速路桥养护,高压电、电缆作业,拆船工作,私人保镖,各类航空或飞行器驾驶员及工作人员,驯兽师,消防队员、防暴警察、非文职军人。具体职业分类详见《职业代码表》;
【投被保险人关系说明】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犹豫期说明】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向您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将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增值服务说明】成功投保本产品后,保单为有效状态且已过犹豫期,被保险人可享受国内重疾绿通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重疾绿通服务》。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新疆、西藏、港澳台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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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6-1688)报案。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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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