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美亚“商旅无忧”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一
美亚“商旅无忧”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一
  • 保额高达30万元
  • 境外医疗、人身保障
  • 旅行延误、取消保障
美亚保险
备案名称
美亚“商旅无忧”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一
承保年龄
18周岁-70周岁
保险期间
1-60天或1年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88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30万元

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根据投保人所投保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障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仅限公共交通意外)3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机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部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身故或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之一者,保险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急性病身故5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有效期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医疗补偿3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其中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赔偿限额1000元。
如为境外旅行,则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在境外当地的医疗诊所或投保单或保险单所载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在本附加合同项下,实际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不包括于医疗诊所内产生的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每日住院津贴50元/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入住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日数以九十天为限。

医疗运送和送返30万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身故遗体送返30万元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送返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2)丧葬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16000元为限。

慰问探访费用补偿6000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上述探访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七天及以上。

外部原因旅行延误6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每四小时延误赔偿额300元,最高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行李延误5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每八小时延误赔偿额500元,最高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美亚附加旅行旅行者随身财产团体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旅行取消50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事故而需取消旅行,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1)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
(2)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随身财产30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1.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2.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3.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每件手提电脑或投影仪赔偿限额3000元;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500元;移动电话、IPAD和个人商务助理每件限额1000元。

个人钱财1000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下简称“钱财”),保险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并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损失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

个人责任50万元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存在一般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员工慰问探访费用6000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约定团体成员的雇主因保险单所载的任何雇员于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而委派一名人员前往前述雇员所在地探访该雇员,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雇主因委派人员往返前述雇员所在地与委派人员所在地而实际发生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合理的住宿费用:
(1)身故;
(2)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七天及以上。

商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偿3000元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单所载的任何雇员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而损失其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导致该雇员为完成该次旅行的工作而必须临时租赁替代的商业设备,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补偿约定团体成员的雇主为此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租赁费用,每日最高赔偿限300元。
如果上述替代的商业设备的租赁费用可从其它任何有效并可获得赔偿的保险或从其他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工作人员替换费用补偿5000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约定人员于旅行期间身故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天数达到十天及以上,导致约定团体成员的雇主必须派遣一名工作人员前往该约定人员所在地以代替该约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则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雇主为该工作人员实际支出的一次往返工作人员所在地和上述被替换人员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火车票的票款和合理且必须的住宿费用。
对于保险单所载任一约定人员,本保险仅承保雇主首次成功派遣一名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上述费用。
如果上述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可从其它任何有效并可获得赔偿的保险或从其他方获得赔偿,保险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适用人群】
(1)投保人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依法具有签订合同资格的其它机构;
(2)被保险人(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70周岁,3人起保,职业须为1-2类,具体职业详见《通用职业类别表》
(3)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费率说明】本产品期初全年最低收费低于1万(但不低于6300元)费率详见《美亚“商旅无忧”团体旅行保障计划费率表》如全年保费达到1-3万、3万及以上,可享受优惠费率。

【保障区域】全球(不含古巴、伊朗、叙利亚、朝鲜、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卢甘斯克、顿涅茨克、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
【旅行说明】本合同所称的旅行仅指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旅行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被保险人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紧急救援】本保险为本保险单所载之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提供24小时的保险保障。如在旅行时遇紧急情况,须立即联系救援机构(24小时救援电话:+86 400-888-3080)。
【医疗补偿说明】若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于境内发生下述医药费用:
(1)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必要治疗,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在境内医院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2)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进行必要治疗,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在境内医院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保险公司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对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将以下列方式确定的限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
1.在上述第(1)项所提及的情形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10%)为限;
2.在上述第(2)项所提及的情形下,若属意外事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属罹患疾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二、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对其在医院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将以下列方式确定的限额为限按如下公式补偿被保险人:
1.在上述第(1)项所提及的情形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15%)为限;
2.在上述第(2)项所提及的情形下,若属意外事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零五(105%)为限;若属罹患疾病,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医药费用补偿金=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注: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若被保险人拥有且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在“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补偿”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需扣除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之医药费用补偿。
【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一意外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是指对任一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及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项下支付的赔付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如在任一意外事故中,该总赔偿限额低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则保险公司将根据总赔偿限额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予每一被保险人。
【理赔说明】若某一被保险人投保的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及双倍给付意外伤害(公共交通意外)保障(如有)的保险金额之和达到人民币1500000元,经保险保险公司确认同意承保后,该被保险人自投保人为其申请投保次日零时起获得被保资格。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须提供年薪收入证明,在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及双倍给付意外伤害(公共交通意外)保障(如有)下的保险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当年年薪的十倍。年薪指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当年应从投保人处所赚取的年度总收入。
【重要提示】
(1)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保险条款可通过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录保险公司网站www.aig.com.cn查阅。您可致电客服务电话致电:4008208858或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询问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2)本保险单与投保单、报价单(如有)、保险条款、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
常见问题
国外发生意外或疾病,如何操作?
您好!若发生意外或疾病,员工可直接去24小时综合性医院就诊,或拨打TRAVEL GUARD(24小时服务电话:+86 400-888-3080)咨询,索取并保留所有医疗病历和发票原件,回国后提交到保险公司理赔部进行理赔。如果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的意外或疾病,医院须提供住院担保的,或员工所带现金不够支付医药费的,员工可通过TRAVEL GUARD申请医药费垫付,保险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服务。
在医药补偿保障项目中,如果在境外出差时, 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可赔付吗?
您好!不承保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及其他并发症。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或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获得被保资格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获得被保资格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已在其他保险公司买了全球范围的人身意外险,再次购买美亚商旅无忧保障,其保障会否有影响?
您好!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等保障型人身保险项目可以累加,其它费用型的财产保险项目以不获利为原则处理。

 

牙病可以赔付吗?
您好!只有因意外事故引起的牙科治疗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索赔,但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都不可赔付。
请问出行怎么申报?
您好!投保按日保障计划,员工在出发前3天通知您的客户经理,提供商旅人员姓名,证件号及行程日期安排,保险公司确认投保条件后进行申报,申报完成会提供电子保单,彩色打印可用于签证。年单计划下的员工无需每次出行前申报。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