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达尔文3号重大疾病保险
达尔文3号重大疾病保险
  • 可选特疾二次赔付
  • 重疾最高180%赔付
  • 身故责任可选
信泰保险
备案名称
达尔文3号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7006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180%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 60周岁以下 60周岁及以上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180% 100%

(2)如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无需继续交纳自初次确诊之日以后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且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如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退还所支付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6)“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如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2次;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如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中度脑中风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中度脑中风”,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度脑中风”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度脑中风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中度脑中风”疾病的确诊日须距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一年,且再次确诊的“中度脑中风”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中度脑中风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中度脑中风”的定义条件。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45%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3次;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如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则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45%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第二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 动脉介入手术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45%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可与初次确诊疾病不同)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第二次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三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上述三种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2)再次确诊“不典型心肌梗塞”、“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或“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疾病的确诊日须距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一年。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后续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将豁免自初次确诊疾病以后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可选保障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如下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1)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距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扩展保险金;
(2)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距确诊之日起1年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3)如所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4)如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已经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如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尚未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对于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在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6)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按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7)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如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1)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距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2)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距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b.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c.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3)如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已经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如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尚未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4)对于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恶性肿瘤”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恶性肿瘤”,在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自确诊或身故、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的,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4)“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如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被保险人重疾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不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为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
【投保人说明】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
【犹豫期】本产品电子保单合同发出次日视为合同签收日,自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具体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
【增值服务】本产品提供重疾绿色通道服务,详情点击《信泰人寿疾病绿色通道医疗服务手册》查看。具体享有的服务类别,可通过“服务类别查询”链接查询。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投保说明】
1.重疾风险保额限制
年龄
出生满28天-17 周岁
18周岁-40 周岁
 41周岁-50 周岁
51周岁-55 周岁
A类地区
60万元
100万元
50万元
30万元
B类地区
90万元
40万元
10万元
A 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含汉口)、苏州、宁波、厦门、珠海、青岛、南通、东莞、济南、福州、佛山。
B类地区:除A类地区外,其他信泰人寿开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
风险保额的计算:重疾风险保额=1.8×基本保险金额
2.特定职业重疾风险保额限制
成年学生(指18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学生)最高基本保额为25万元,无固定职业者(包括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最高基本保额为15万元。
3.保障终身,承保年龄加缴费年限不超过65周岁。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
(1)选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父母投保;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本人投保;
(2)不选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等待期说明】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续期缴费说明】保费自第二年起从登记的银行借记卡账户自动划转,请保证账户余额充足。
【医院说明】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或豁免保费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请问电子保单有效吗?

您好!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假如我已赔付轻症保险金,同一病因的轻症后来演变为重疾,对于重疾责任是否赔偿?

您好!重疾在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正常赔付的哦。

请问外籍人士,港台人士可以买吗?

您好!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港台人士购买的哦。

理赔对确诊医院有要求吗?
您好!医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30576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变更原因和需要修改的信息。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提供相应的保单号,说明退保原因。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