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购买的是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都会人寿”或“本公司”)销售并承保的保险产品,请在购买前,认真阅读本投保须知。
二、保障计划名称:大都会人寿水陆公共交通(B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美联泰大都会[2020]意外伤害保险012号)。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四、投保年龄:18-75周岁
五、保障期间:1、7、15、30、180、364天
六、投保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24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七、本产品为短期意外险产品,无犹豫期,无等待期。
八、受益人:本保险身故受益人默认为法定继承人,您可致电大都会人寿客服热线400-818-8168咨询受益人变更流程。其他保障收益人为本保险人本人。
九、投保地区:本保险产品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港、澳、台、新疆、西藏除外)销售并承保。大都会人寿在以下区域设有分支机构: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四川、辽宁、湖北、福建(不含厦门),如果您在大都会人寿设有分支机构以外的区域,理赔时效可能会受到影响,但不影响正常承保。
十、被保险人有如下条件则不可承保:
1)被保险人计划前往下列地区旅行,工作或居住:古巴、车臣地区、乌克兰、阿富汗、布隆迪、刚果、科特迪瓦、利比亚、尼日利亚、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朝鲜、也门、前南斯拉夫地区、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及其他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地区,则不予承保。
2)投保人、被保人是外国政要或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水陆公共交通(B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1.1条至第1.9条情况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见释义)、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1.5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被保险人猝死(见释义);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过敏(见释义)、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药物不良反应(见释义)导致的伤害;
1.8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1.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除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发生第1条所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5、本公司将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6、《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本公司的保障范围内。
7、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出租车车厢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具体条款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十二、关于大都会人寿
大都会人寿注册地在上海,目前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四川、重庆、辽宁、湖北、福建(不含厦门)设有分支机构,如欲了解大都会人寿及其分支机构的更多信息,请登陆https://www.metlife.com.cn/about-us/disclosures/info_annouce.html
十三、保险合同和发票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险合同,如您需要纸质保单和发票,请拨打客服热线:4008188168。
十四、电子保单
您可以通过登录大都会人寿官网(icare.metlife.com.cn)进行注册并查看电子保单,拨打本公司电话4008188168或者您可以在大都会人寿官网下载电子保单并验真:https://mall.metlife.com.cn/jdx/query.htm
十五、理赔、保全、退保流程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您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是您需要调整保险计划,或是您需要提出理赔,您可以通过致电4008188168客服热线、邮件/传真、各分公司行政柜台、微信等方式向提出申请。首次保全变更时,保险公司需要您提供详细地址。
十六、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本公司将按《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投保单中填写各项内容均属实,或有告知不实,大都会人寿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大都会人寿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隐私和信息安全
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大都会人寿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首次保全变更时保险公司需要您提供详细地址。
十八、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偿付能力信息:关于本公司最新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请登录https://www.metlife.com.cn/information-disclosure/public-information-disclosure/special-information/solvency-information/进行查询。
十九、请在投保前仔细阅读此保险的《投保须知》、《产品条款》和以上告知和声明,并在确认您已理解并接受有关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条款和个人信息使用授权等内容后,再点击“确认投保”。您点击“确认投保”,则视为您已同意此保险的《投保须知》、《产品条款》和以上告知和声明的全部内容。
二十、有关本产品的投保、承保、保全、理赔、退保和其它服务相关事宜,可登陆大都会人寿官网或者致电大都会人寿客服热线进行了解咨询。
二十一、您在投保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您的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大都会人寿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二十二、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表示本公司同意承保。
二十三、保单支付方式:
本产品由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及代收保费。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完成保费支付。所有保费最终由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结算给大都会人寿。
二十四、线上服务说明
1)本产品支持在线核保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大都会人寿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大都会人寿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并以短信的方式告知您表示大都会人寿同意承保。若不同意承保,则将会在投保页面提示您投保失败。
2)本产品不支持在线保全/批改
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您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或是您需要调整保险计划,您可以通过致电4008188168客服热线、各分公司行政柜台、“大都会人寿微商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提出申请。首次保全变更时,保险公司需要您提供详细地址。
3)本产品不支持在线理赔
您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发起在线理赔报案:
a.前往“大都会人寿官微”微信公众号,点击【都会服务-个险微客服】绑定个人信息后选择您要理赔的保单自助发起。
b.前往“大都会人寿微商城”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服务-保单服务】,绑定个人信息后选择您要理赔的保单自助发起。
二十五、本介绍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之保险条款,并以保险合同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