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
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
  • 乘客意外伤害保障
中国平安
备案名称
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
承保年龄
0周岁-80周岁
保险期间
单次车程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343236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意外伤害8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时,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2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时,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说明】
(1)本保险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保险计划),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期限】
(1)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退保说明发车后,本保险产品不支持退保。
【发票说明】本产品提供纸质定额发票,请前往车站客服窗口索取发票。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1)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导准备材料,并前往当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免责说明】本保险不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7)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8)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10)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11)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12)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以上为部分责任免除条款全部免责条款见保险条款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广西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条款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