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信泰如意天伦守卫重大疾病保险
信泰如意天伦守卫重大疾病保险
  • 首次重疾最高180%
  • 60岁前额外赔付
  • 少儿/高龄特定重疾最高180%
信泰保险
备案名称
信泰如意天伦守卫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或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9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2362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18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
60周岁以下
60周岁及以上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180%
100%
(2)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除本合同“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所有保险责任;
(3)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初次确诊,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选择)”不可兼得,即若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2)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初次确诊,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若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5%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中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六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2)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初次确诊,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若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六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8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8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六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高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轻症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的保险费。
可选保障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再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再次确诊恶性肿瘤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后,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尚未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或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已经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
对于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患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初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1年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再次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若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尚未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已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本合同终止。
若所确诊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对于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患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按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选择)”不可兼得,即若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投保须知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保额说明】
(1)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
(2)最高基本保险金额如下:
类型
出生满28天-9周岁
10周岁-17周岁
18周岁-40周岁
41周岁-5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所有地区
所有地区
A类地区
B类地区
A类地区
B类地区
A类地区
B类地区
不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33万元
33万元
46万元
33万元
33万元
20万元
20万元
6万元
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20万元
A类地区为:南京、苏州、南通;
B类地区为:江苏(除南京、苏州、南通)。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保险期间、缴费期间与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关系说明】
保险期间 缴费期间 投保年龄
至70周岁 一次交清 出生满28天-55周岁
5年交
10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15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40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0周岁
终身 一次交清 出生满28天-55周岁
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适用人群】被保险人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具体职业详见《信泰人寿职业分类表》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说明】
(1)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仅限其父母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18周岁,含身故责任仅限本人投保;不含身故责任,投被保险人关系可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
【生效时间】自本合同成立、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保险公司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增值服务说明】投保成功后,被保险人本人(除约定可转让外)可在服务生效时间内享受绿通医疗服务,包括日常健康服务和重疾绿通服务。绿通医疗服务根据被保险人标准保费的贡献值,分为普惠服务、乐享服务、优享服务、尊享服务四档。标准保费的统计仅包含个人保单主险保费,不包含附加险保费。各服务类别计算标准及详细内容见《信泰保险产品绿通医疗服务手册(2021版)》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江苏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请问投保成功后还要回访吗?
您好!投保成功后是需要回访的,您可以关注保险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泰保险官微”,完成认证绑定身份,选择“客户服务”-“服务大厅”-“微信回访”,也可通过短信链接或电话预约完成回访。
请问提供纸质保单吗?

您好!在线投保可以选择“纸质保单”或“电子保单”,选择“纸质保单”的,保险公司会安排邮寄。如选择“纸质保单”,保险公司不再为客户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保单下载途径;选择“电子保单”的,保单承保后可立即在信泰保险官微上签回执,如需纸质保单可以去官微的“服务大厅-纸质保单申请”,申请纸质合同。

请问这款产品等待期多少天?
您好!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请问犹豫期有几天?
您好!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5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保险公司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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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信泰保险官微”微信公众号,完成身份验证,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联系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规划师。
 
STEP2:在规划师的指导下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应解除合同申请书,证件和银行卡复印件,保单原件等材料。
 
STEP3: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完成退保。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成功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申请办理。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