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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保障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我们认可的医院7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 院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8的一般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其中,一般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9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10。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 30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 |
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中症疾病11(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轻中症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轻中症疾病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的轻中症疾病医疗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400万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 30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五)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17”,在我们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18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19,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20。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1万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 种或多种),我们按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 责任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可选保障 | ||
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200万元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轻度21”、“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22,对于被保险人因持续治疗该“恶 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重度”或原位癌而在我们指定的药店23实际发生 的、合理且必要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24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 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的使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25开具;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3)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26中的药品,且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4)须符合本合同“5.5 特定药品购药流程”的约定。 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对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 为本合同的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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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 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 关爱保险金的同时,按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不投保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 种或多种),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按 照如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重大疾病住院日额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为 200 元。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30 日,则 视为同一次住院。每个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 60 日为限。 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 合同约定的轻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并符合相关保 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持续治疗同一疾病且符合相关保险金 给付条件的,我们在续保保险期间内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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