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0岁前重疾最高180%
- 轻中症赔付次数多
- 可选特疾额外赔
必选保障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最高基本保额的15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表:
(1)若未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终止;
(2)若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3)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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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最高基本保额的45%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表: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3)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3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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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 ||||||
可选保障 | ||||||||
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恶性肿瘤——重度(含新发、复发、转移或扩散、仍持续),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 ||||||
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初次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且自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再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该种心脑血管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自该种心脑血管疾病首次确诊后,病情曾经好转至未到达本合同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于年满31周岁前(不含31周岁生日当天),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身故或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双方约定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基本保险金额限制如下: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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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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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基本保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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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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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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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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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岁-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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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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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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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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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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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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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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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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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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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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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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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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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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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岁-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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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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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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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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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周岁-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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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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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周岁-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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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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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周岁-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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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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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地区:其他地区。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限关系说明】
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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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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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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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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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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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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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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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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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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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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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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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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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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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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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如选择“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4类;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年龄须为18周岁-65周岁,职业分类须为1-6类,交费期满时投保人年龄须≤70周岁(即:交费期间+投保年龄≤70)。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说明】投保人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
【犹豫期】自电子保险合同发出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等待期说明】
(1)《横琴琴心保202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横琴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条款》的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当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9-1234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横琴人寿在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横琴人寿在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可关注“横琴人寿在线”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