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
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
  • 投保年龄扩展65周岁
  • 保额最高30万元
  • 重疾最高赔6次
中华人寿
备案名称
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45周岁-6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361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诊,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3)每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5)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6)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第一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每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每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每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每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前述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每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度疾病,仅按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定义,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仅承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将扣除已经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的2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且未达到重度疾病给付标准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诊,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可免交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
投保年龄
最高基本保额限制
45周岁-50周岁
30万元
51周岁-65周岁
20万元
【投保年龄和交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投保年龄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45周岁-50周岁
5年、10年、15年、20年
终身
51周岁-55周岁
5年、10年、15年
56周岁-60周岁
5年、10年
61周岁-65周岁
5年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45周岁-6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投、被保险人常住地为:北京、天津、河北、四川。
【生效时间】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犹豫期】自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或“重度疾病”,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本合同所称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诊所)。
【信息披露】本产品适用条款《中华新生活多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产品报备文件编号:中华人寿[2020]疾病保险034号。本产品由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四川地区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主体为新一站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这个产品提供发票吗?
您好!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将以短信方式发送电子发票下载链接,可自助下载。
请问有纸质保单吗?

您好!本产品提供电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保单将于承保当日发送到您投保时留存的邮箱。如需纸质合同,请关注“中华人寿”微信公众号,完成认证后,进入【服务大厅】-【保单服务】-【保全服务】,选择“保单补发”获取纸质合同。

 

对确诊的医院有要求吗?
您好!本合同所称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急救情况不适用于私人诊所)。
请问犹豫期多少天?
您好!自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注:电子保单发出之日视为签收。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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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85)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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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中华人寿”微信公众号,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保单生效后,本产品支持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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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关注“中华人寿”微信公众号,完成实名认证后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将以短信方式发送电子发票下载链接,可自助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