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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卫5号少儿重疾险(互联网)
青云卫5号少儿重疾险(互联网)
  • 可选重疾多次赔付
招商仁和人寿
备案名称
招商仁和仁心保贝5号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17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终身
犹豫期
15天
最长等待期
180天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128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险金额(2次)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30%基本保险金额(5次)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额外赔付120%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已针对该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额外赔付200%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罕见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已针对该少儿罕见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保单约定

对于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20年、30年或35年的,若被保险人分别于第十个、第十五个、第二十个、第三十个或第三十五个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零时之前,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或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0%给付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上述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重大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费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100%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且已针对该白血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治疗白血病接受了骨髓移植治疗的,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严重肥胖手术关爱保险金20%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严重肥胖特定合并症并接受了因严重肥胖特定合并症导致的手术的,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严重肥胖手术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严重肥胖手术关爱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保单约定

若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并因该“恶性肿瘤——重度”治疗需要进行精准靶向用药基因检测、或在该“恶性肿瘤——重度”根治性治疗后进行肿瘤MRD定制化癌症复发检测、疗效监测,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给付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为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本主险合同“第三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 -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给付比例
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机构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给付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并与指定的机构直接结算,给付比例为100%。与指定的机构的直接结算视为已给付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非指定的机构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给付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
累计给付的基因检测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达到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豁免保险费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后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自确诊日豁免本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保障
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1.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不含六十周岁生日当日)之前,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之后,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不含六十周岁生日当日)之前,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之后,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不含六十周岁生日当日)之前,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之后,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不投保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不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该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该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不同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不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前述两次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不同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不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前述三次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前述三次重大疾病和“恶性肿瘤——重度”不同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计划包含可选部分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本主险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责任由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第四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及第五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组成。
“恶性肿瘤——重度”是指本主险合同“第三十二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
1.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发恶性肿瘤;
(2)恶性肿瘤复发;
(3)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
(4)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2.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发恶性肿瘤;
(2)恶性肿瘤复发;
(3)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
(4)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3.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满足条件:新发恶性肿瘤。
4.第四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四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满足条件:新发恶性肿瘤。
5.第五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第四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由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五次“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需满足条件:新发恶性肿瘤。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投保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不投保
若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并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按以下公式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0.1%×(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在重症监护病房内实际的治疗日数,入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免赔天数)
本主险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天数为三日。
每一个保单年度中,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达到五十日时,本项保险责任在该保单年度内终止;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达到三百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豁免(可选)不投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身故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全残,自全残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自确诊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单约定

售后服务

保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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