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可选身故责任

- 电子保单
| 必选保障 |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1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豁免其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不包含附加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不终止。 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Ⅱ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和“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若选)责任均终止,我们将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如下疾病分组中与其同组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前述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与其同组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对应的保险金的,则我们在给付前述重大疾病对应的各项保险金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对应的各项保险金。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3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对于前述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疾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内(含当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与该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且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与该重大疾病非同组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后,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其他同时发生的中症疾病责任终止。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15%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对于前述重大疾病非同组的轻症疾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内(含当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与该重大疾病非同组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且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自前述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天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与该重大疾病非同组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与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后,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其他同时发生的轻症疾病责任终止。 |
| Ⅱ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 | 基本保额的50% |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Ⅱ型糖尿病并发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Ⅱ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且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确诊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时间与上一次确诊处于恶性肿瘤 --重度状态的时间相隔不少于365天,本合同还可赔付第二、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每次赔付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为赔付条件,第二次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0%,第三次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60%。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下列情形:(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
| 豁免保险费 | 保单约定 | 在我们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本合同(不包含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特别说明: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给付后,符合前述给付条件的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均终止。 |
| 可选保障 | ||
| 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 保单约定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若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
保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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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泰锦程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和泰人寿[2025]疾病保险 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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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