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超级玛丽5号重疾险
超级玛丽5号重疾险
  • 首创重疾复原责任
  • 责任灵活不捆绑
  • 185种疾病不分组多次赔超给力
和泰人寿
备案名称
和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5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 专属顾问
销量
3674
产品介绍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且尚未承担过给付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且尚未承担过给付保险金责任)、“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责任均终止;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后续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
(2)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日期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将继续承担“重疾责任复原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日期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4)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日期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且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0%(2次)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4次)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4)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重疾责任复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且确诊时间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且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再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含首次重疾的持续状态),且确诊日期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疾责任复原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1)未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2)如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疾责任复原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在给付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的本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可选保障
疾病关爱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且确诊时间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按如下约定给付疾病关爱保险金:
(1)确诊重大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2)确诊中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确诊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疾病的,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365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或仍持续存在),由专科医生开具了诊断报告,并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进行治疗、随诊或复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次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日。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同一种疾病,且属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病情曾经好转至未到达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要求。
若确诊首次患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确诊首次患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定义条件。
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如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2)如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3)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责任,仅承担其中一种责任。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全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主合同及其它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公司投保须知】
1、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和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公司文号:和泰寿报[2021]131号,条款编码:和泰人寿[2021]疾病保险002号)、《和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公司文号:和泰寿报[2021]131号,条款编码:和泰人寿[2021]疾病保险003号)(可选),本产品承保公司为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区域为山东。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与服务场所,保险公司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
2、和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5周岁,且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3、和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投保要求: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且该投保人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符合保险公司投保年龄约定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4、和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且保险公司尚未承担过给付保险金责任)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且保险公司尚未承担过给付保险金责任)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5、和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6、生效日: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和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导致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第2.7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5等待期”、“3.2宽限期”、“4.2保险事故通知”、“5.2保单贷款”、“6.1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4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7释义”等突出显示的内容。
8、和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款)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导致全残或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包括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输血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二年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四)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第2.6条“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3犹豫期”、“2.4等待期”、“3.2宽限期”、“4.2保险事故通知”、“6.1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4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6.10合同效力终止”、“7释义”等突出显示的内容。
9、犹豫期:
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0、重要告知:
投保人确认已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保险金的给付等关键信息)并全面理解所投保产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并已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及自主进行确认。
11、如实告知:投保人确认保险公司已经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等)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已将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保险合同未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权不予承保;(2)保险合同已经承保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12、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未指定,则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4、对于经过核保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根据核保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是拒绝承保。
15、交费提醒: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请投保人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合同解除。保险公司将于续期保费应缴日前向投保人发出交费提示。
16、保全、退保流程:
(1)保全变更
在保单有效状态下,如您需对保单信息进行变更,可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完成注册后通过“保单服务”进行变更。或与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858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2)退保
您犹豫期后若解除本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若需退保,可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完成申请,自您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与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858联系,办理退保事宜。
17、理赔服务及理赔款、退保金的支付方式:
(1)理赔服务:可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完成注册后通过“服务中心-理赔服务”在线申请。
(2)理赔款: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打入申请人提供的保险责任受益人指定银行卡账户中。
(3)退保金:退保金原则上退还至投保人投保时使用的交费账户,若投保人申请退还到其他账户,请与公司客服电话:400-666-5858联系,办理退保事宜。
18、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1)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成功后,您可以在和泰人寿官网下载,和泰人寿官网地址是:http://www.htlic.com,或者您也可以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下载。
(2)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成功后,您可以在和泰人寿官网下载,和泰人寿官网地址是:http://www.htlic.com,或者您也可以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下载。(需要提示您电子发票仅可以开以投保人姓名为抬头的个人发票)。
19、您填写的个人信息是计算保险费、核保及承保的重要依据,请您如实完整填写。如有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
保险公司严格遵守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且有效的技术手段和交易安全措施保护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和投保交易信息,不会非法泄露和使用数据和信息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1、保单查询方式:投保成功后,请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或登录官方网站(http://www.htlic.com)查看或下载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如您需要更多咨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服务,请致电和泰人寿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6-5858,也可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自助办理。
22、投保咨询、投诉渠道:如果您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登录和泰官方网站(http://www.htlic.com)或关注和泰人寿官微(hetai-life)在线提交意见与反馈,也可拨打和泰人寿客户服务热线400-666-5858。
【投保人声明确认】
1、本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内容并了解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犹豫期、保险费支付、保险合同解除、与费用处理及保险合同效力有关的条款等保险合同内容,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及相关投保界面上作出显著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明确说明,本人已重点关注并阅读。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人授权保险公司将投保信息及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保险公司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3、本人承诺本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准确,如有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人同意并确认被保险人知晓且同意授权保险公司及其授权的机构和个人以本人或被保险人名义向医疗机构、公安部门、保险公司、其他组织机构及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投保审核、处理理赔等)获取与本人或被保险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本授权书之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人及被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及其授权的机构和个人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5、本人同意贵司向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银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银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银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6、本人已确认在购买本保险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本次)及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身故保额未超过银保监会的规定: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7、本人确认被保险人知晓并同意投保本产品并认可保险金额。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投被保人关系说明】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直系父母)、子女(直系子女)投保。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仅限父母为其投保;被保险人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如果不含身故责任,投保人可以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如果含身故责任,则只能本人投保。
【保额说明】
(1)投保年龄与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关系
被保险人年龄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出生满28天-40周岁
60万元
41周岁-45周岁
40万元
46周岁-50周岁
30万元
51周岁-55周岁
10万元
(2)地域保额限制(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投保保额)
被保险人年龄
出生满28天-40周岁
41周岁-45周岁
46周岁-50周岁
51周岁-55周岁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3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
≤5万元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保年龄与缴费期间的关系说明】
被保险人年龄
缴费期间
出生满28天-55周岁
10年交
出生满28天-50周岁
15年交
出生满28天-4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30年交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2)如未选择投保“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无职业分类限制;
(3)如选择投保“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保障,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须为18周岁-5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投保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生效时间】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者全残,或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或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且保险公司尚未承担过给付保险金责任)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犹豫期说明】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
【增值服务】投保成功可享受“名医点诊服务”和“护理服务”,服务有效期1年,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护理服务介绍》《重疾名医点诊》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如果我同时附加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这两项责任。赔了其中一项责任,另外一项责任会终止吗?
您好!如果您同时附加了这两项责任,赔付了其中一项,另外一项责任不会终止。两项责任都赔付之后,合同才会终止。
这个产品对被保险人职业有要求吗?
您好,本产品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残疾人士)年龄需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从事1-4类职业,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详见《职业等级表》
这款产品挺好的,我可以为我的家人投保吗?
您好!本产品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17周岁,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年龄为18周岁-55周岁,如果不含身故责任,投保人可以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如果含身故责任,则只能本人投保。
如何交后续的续期保费?
您好,保险公司会在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日从您购买时填写的银行账号中划扣当期应交的保险费,请您保持银行账户余额充足。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理赔流程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30576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666-5858)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和泰人寿”微信公众号,完成身份验证,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服务中心】-【保单服务】-【我的保单】,选择对应保全项目进行自助办理。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保单生效后,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犹豫期内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并登录“保单助手”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查询保单】-【我的保单】-【查看】-【申请售后】,选择【犹豫期退保】。

STEP3:根据页面上传资料提交。

STEP4:犹豫期内全额退款。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犹豫期后退保流程
 
STEP1:关注“和泰人寿”微信公众号,完成身份验证,进行线上申请。

STEP2:点击菜单【服务中心】-【保单服务】-【我的保单】,进行自助办理。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审核通过,扣除部分费用后,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成功后,关注“和泰人寿”微信公众号,完成身份验证,点击菜单【服务中心】-【保单服务】-【我的保单】,选择对应保全项目(电子发票)进行自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