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可选一般医疗金

- 电子保单
| 必选保障 |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本主险合同所附特定疾病清单(详见附表1)定义的特定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当天)确诊特定疾病,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特定疾病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 (2)特定疾病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后(含当天)确诊特定疾病,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特定疾病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的120%; (2)特定疾病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特定疾病确诊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约定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1)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给付为限。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 可选保障 |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合同约定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述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赔付比例在赔付限额内赔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经医生开具处方在药店发生合理且必要的药品费和医疗器械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健康检查需要在医院或体检机构;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指定互联网药店发生合理且必要的药品费、医疗器械费。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趸交,一般医疗保险金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的赔付限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5%×(1+(n-1)×2.0%),第1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保单年度内的赔付限额为0,其中n为保单年度数。上述赔付限额在相应保单年度内未使用完的,可进行累计,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终身有效,即本主险合同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总限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45%。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或10年,一般医疗保险金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的赔付限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1+(n-1)×2.0%),第1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保单年度内的赔付限额为0,其中n为保单年度数。上述赔付限额在相应保单年度内未使用完的,可进行累计,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终身有效,即本主险合同一般医疗保险金累计最高赔付总限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6.54%。 |
保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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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互联网康佑 1.0 特定疾病保险T 款条款平安健康〔2025〕疾病保险092号
- 平安互联网康佑 1.0 特定疾病保险T 款条款
- 责任免除条款
- 客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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