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额10万-100万意外伤害
- 保自费药
- 可扩展5米高处作业

| 必选保障 | ||
|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10万元 | 保险人于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直接且单独因该意外事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
| 意外医疗补偿(每次意外事故赔偿限额) | 1万元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于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寻求合法注册的医生、护士、医院或救护车服务,则对其因此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限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障全额自费费用),保险公司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1.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单所载适用于该情形下的免赔额(50元/次)后,再按保险单所载适用于该情形下的赔付比例(75%)补偿该被保险人,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补偿该被保险人,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105%为限:医药费用补偿金=[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任何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保险单所载适用于该情形下的免赔额(50元/次)]X保险单所载适用于该情形下的赔付比例(95%)。 |
| 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 | 100元/天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天数-免赔天数(3天/次)赔偿该被保险人,每一被保险人保险年度总赔偿日数以180天为限。 |
| 私家车和公司班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不承保 | 如附加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私家车和公司班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不在该条款责任承保范围内。 |
| 可选保障 | ||
| 扩展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 | 不投保 | 如选择投保“扩展承保5米以上高处作业”保险计划的任何被保险人,本保险承保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所称的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08-2008)中规定的为准。前述被保险人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应依法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时未系绑安全带。 (2)被保险人在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时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对于投保人未为其选择投保“扩展承保5米以上高处作业”保险计划的任何被保险人,本保险不承保该被保险人从事任何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且该被保险人不适用《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处理规则条款(2022年第一版)》中的任何相关赔偿约定。 |
| 扩展意外医疗赔付比例 | 不投保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于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寻求合法注册的医生、护士、医院或救护车服务,则对其因此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限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障全额自费费用),保险公司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
| 猝死保险金给付 | 不投保 |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所约定的猝死,则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监护病房定额给付 | 不投保 |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的监护病房,保险公司将依据该被保险人实际入住监护病房周数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周监护病房定额给付金额给付保险金,但每次入住监护病房给付金额最高以2周为限,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4周为限。 |
| 民用航空飞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不投保 | (1)民用航空飞机意外身故保险金: |
|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不投保 | (1)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 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不投保 | (1)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
| 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不投保 | (1)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2.所有的保险责任及条款均以与美亚保险正式订立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3.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4.本保险最早的生效时间为投保成功日的次日零时,最晚为投保成功后的第三十日零时。
5.投保人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为其投保本保险。
6.本保险仅承保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人员。任何提出投保申请的人员均须符合本保险的投保资格。本保险的投保资格指投保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属于投保人所申报的符合所有投保条件的其于中国大陆境内雇佣的属于本保险接受投保职业类别的在岗全职雇员,但不包括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前述雇员参保时的年龄限制:16-70周岁(其中,职业类别4至6类雇员的参保年龄限制为16-65周岁)。
为明确起见,相关约定如下:
1)本保险接受投保人投保的行业不包括以下行业:渔业、木材采伐或森林砍伐业、矿业、采石业、采砂业、涉及隧洞或隧道作业、桥梁建设、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船舶制造维修、易燃易爆物品(含烟花爆竹)或危化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武器弹药研究和开发、爆破或爆炸、驯兽及凶猛动物养殖的职业活动的企业,以及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及其他人力资源中介公司。
2)本保险所称的“雇佣”指投保人与其申报投保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包括投保人短期劳动用工的情形。
3)本保险所称的“在岗全职雇员”指申报投保的人员在与投保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期间,不存在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为避免歧义,在岗全职雇员不包括与投保人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非全职临时工、小时工、兼职实习生等非全职雇员以及培训学员、会员等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
(2)属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的人员,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参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如美亚保险发现任何投保人员符合上述所有投保资格要求,但在该人员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证明投保人与该人员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的,则美亚保险将按照以下赔偿规则处理,但如该人员同时适用《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处理规则条款》的,则对于该人员,应按《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处理规则条款》约定计算核定赔偿金额后再按照本条款所述赔偿规则计算最终的实际赔偿金额:
实际赔偿金额=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赔偿金额*70%
(1)投保人向该人员支付工资的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投保人向该人员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该人员的考勤记录。
7.如投保人属于以下行业,则美亚保险不接受投保人有关本保险的投保申请:渔业、木材采伐或森林砍伐业、矿业、采石业、采砂业、涉及隧洞或隧道作业、桥梁建设、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船舶制造维修、易燃易爆物品(含烟花爆竹)或危化品的生产存储和运输、武器弹药研究和开发、爆破或爆炸、驯兽及凶猛动物养殖的职业活动的企业,以及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及其他人力资源中介公司。如投保人名称中包含以下关键字,则美亚保险亦不接受投保人有关本保险的投保申请:危险品、拆、分包、外包、幕墙、脚手架、经济合作社。
8.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如被保险人含职业类别四或职业类别五或职业类别六,则被保险人人数应不低于5人。单张保单最高投保人数为1000人。
9.美亚保险在“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和“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如选择投保)”项下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累计所给付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为限。如在任一意外事故中,前述总赔偿限额低于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的总赔偿金额,则美亚保险将根据前述总赔偿限额与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的赔偿总额的比例赔偿每一被保险人。
10.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说明:
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为以下两者较高者:
(1)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单所载单个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项下所适用的最高保险金额的10倍;
(2)人民币500万元。
11.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以投保时约定的为准(具体职业请以美亚保险职业分类表为准)。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填写,如被保险人工作涉及多个职业类别,则应以职业类别最高的职业为准。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真实,则视为投保人故意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如该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为申请投保时本保险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美亚保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除本保险另有约定外,美亚保险在前述取消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的情形下将退还其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如该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类别为申请投保时本保险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但高于为其所申报保险计划对应的职业类别,则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无论该保险事故是否与职业类别相关,美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均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赔偿金额=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赔偿金额*(实际交纳保险费/实际职业类别对应的应交保险费)*70%
12.如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职业类别发生任何变更,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美亚保险。美亚保险收到投保人或该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有权按下列规定调整该被保险人的承保条件或拒绝接受该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1)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程度降低的,则美亚保险按日比例退还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相应保险费的差额;(2)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增加但仍属于本保险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的,投保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相应保险费的差额;(3)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为本保险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自该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美亚保险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变更职业类别之日二十四时丧失,美亚保险将按承保日比例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美亚保险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为本保险约定不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其被保资格于变更职业类别之日二十四时丧失,对于其丧失被保资格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美亚保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2)如其变更后的职业类别相比变更前风险增加但仍属于本保险约定接受投保的职业类别,则对于该被保险人在职业类别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美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均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赔偿金额=按保险合同约定核定的赔偿金额*(实际交纳保险费/变更后职业类别对应的应交保险费)*70%
13.每位团体成员于美亚保险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仅限一份,多投无效,不同计划重叠购买的无效。若任一团体成员于美亚保险投保多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购买多份计划,则美亚保险仅以首次成功投保的计划为准,并退还其它保险计划项下已收取的保险费。
14.66-70周岁的投保人员仅能选择基本计划的计划一至计划五。
15.60-70周岁的投保人员,其适用的保险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保险费维持不变:
(1)对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意外医药补偿保障,其适用的保险金额为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
(2)其他保障项目适用的保险金额不变。
16.如投保监护病房定额给付保障,其项下所承保的疾病或症状适用的等待期为三十天(适用于保险期间为4-12个月的情形,如保险期间为1-3个月的,则为七天)。
17.可选猝死保障适用的保险金额如下,保险费维持不变:
(1)可选计划一: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66至70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
(2)可选计划二: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66至70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
(3)可选计划三:被保险人年龄为16至49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50至65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被保险人年龄为66至70周岁的,猝死保障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
18.对于投保人为其选择投保“扩展承保5米以上高处作业”保险计划的任何被保险人,本保险承保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保险所称的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08-2008)中规定的为准。前述被保险人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应依法取得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美亚保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时未系绑安全带。
(2)被保险人在从事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时未取得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于投保人未为其选择投保“扩展承保5米以上高处作业”保险计划的任何被保险人,本保险不承保该被保险人从事任何距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且该被保险人不适用《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处理规则条款(2022年第一版)》中的任何相关赔偿约定。
19.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进行任何特种作业操作前,应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若被保险人未依法取得规定的特种作业证书而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则对于其因该特种作业操作导致的任何保险事故,美亚保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特种作业证书以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的为准。
20.意外医药补偿保额说明:
(1)若任何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美亚保险对该被保险人在意外医药补偿保障项下支付的赔偿金额最高以保单所载该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若任何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美亚保险对该保险人在意外医药补偿保障项下支付的赔偿金额最高以保单所载该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105%为限,但须扣除该被保险人任何已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1.本保险仅承保于境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本保险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22.本保险所称的医院仅指境内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任何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以及主要作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23.本保险为团体保险,投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本人)。
24.若美亚保险在本保险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美亚保险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时,则美亚保险在本保险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25.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26.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申请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27.保险凭证:美亚保险将为保险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应负责向各被保险人送达保险凭证。
28.投保人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本投保申请上述所有投保前提条件,下同)可能导致美亚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重大事实系指可能影响美亚保险风险评估或接受投保申请与否之事实。如果投保人不能确定某些事实是否属于应披露之重大事实,请予以披露。
29.本保险仅提供电子版本的保险单,根据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版本的保险单,投保人可登录https://declaration.aig.com.cn/hisportal/resource/html/accident_policy_enquiry.html进行保单验真。
30.本保险适用条款:
(1)通用条款:《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资格条款(2024年第二版)》《美亚附加仅承保境内意外事故条款(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处理规则条款(2022年第一版)》《美亚附加短期保险费条款(2022年第一版)》《美亚附加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条款(2021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美亚附加经济制裁责任免除条款》《美亚附加特定职业类别人员高处作业条款(2024年第二版)》《美亚附加特种作业限制条款(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4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美亚附加意外每日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24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美亚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24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2)监护病房定额给付及猝死保障适用条款
《美亚附加监护病房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24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美亚附加猝死团体保险(2024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3)营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适用条款
《美亚附加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
31.重要提示:
(1)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所有投保前提条件,确认符合所列投保前提条件方可进行投保。
(2)为了保障您自身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条款等)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208858询问,并听取美亚保险客服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美亚保险客服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3)本投保申请、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4)为了维护您的利益,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详细并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上所列资料。
(5)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且风险综合评级提示操作、战略、声誉和流动风险较小,具体偿付能力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查询公司官方网站www.aig.com.cn。
(6)保险合同项下应付保险费含适用的增值税。
- 保险条款
- 1、美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4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4052005413
- 2、美亚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24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4052005423
- 3、美亚附加意外每日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24 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4052005433
- 4、美亚附加猝死团体保险(2024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4052005453
- 5、美亚附加监护病房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24 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4052005443
- 6、美亚附加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2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2012183253
- 7、美亚附加仅承保境内意外事故条款(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063
- 8、美亚附加每一意外事故总赔偿限额条款(2021年第一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463
- 9、美亚附加特种作业限制条款(2021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03932322021122437203
- 10、美亚附加特定职业类别人员高处作业条款(2024 年第二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4052005473
- 11、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处理规则条款(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112966391
- 12、美亚附加被保险人资格条款(2024年第二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4022839291
- 13、美亚附加短期保险费条款(2022年第一版)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2112966371
- 14、美亚 附加经济制裁责任免除条款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052907382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客户告知书
理赔资料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2号,瑞安广州中心9楼 美亚保险中国区理赔中心,4008208858/020-83939289
STEP2:资料齐全,审核无误,一般1日内(休息日顺延)可完成退保。
STEP3:退保后,新一站在1日内(休息日顺延),将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生效前全额退款)至您的支付账号,到账时间受银行处理时间限制。
A:投保人可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退保时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需帮助请联系您的企险顾问协助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