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症2次最高90%
- 轻症3次最高45%
- 特定疾病额外赔
必选保障 | ||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险金:
(1)如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如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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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两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9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险金: |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6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中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45%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险金: |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3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两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剩余未交保费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
可选保障 |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 | 不投保 |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的三次重大疾病均为本合同所列的除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 不投保 |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自确诊或身故/全残之日后首个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基本保险金额限制如下:
保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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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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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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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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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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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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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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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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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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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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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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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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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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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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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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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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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保说明】保险期间为至70周岁,必须投保可选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缴费期间和被保险人年龄的关系说明】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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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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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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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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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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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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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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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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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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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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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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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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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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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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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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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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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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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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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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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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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28天-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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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3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不含西藏、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限制。
【增值服务说明】成功投保本产品,18周岁以下的客户单张保单保费≥2000元且交费期间≥10年、18周岁(含)以上的客户单张保单保费≥5000元且交费期间≥10年,被保险人本人可享有健康资讯、健康咨询、重疾绿通(包含门诊预约、就医陪诊、国内二次诊疗意见、住院协调、手术协调服务)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重疾增值服务方案》。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 保险条款
- 1、健康保青春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昆仑健康保险昆仑健康[2021]疾病保险001号
- 2、附加健康保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昆仑健康保险昆仑健康[2021]疾病保险012号
- 费率表
- 责任免除条款
- 保险公司告知书
- 客户告知书
三步理赔
理赔流程
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1-8899)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昆仑健康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昆仑健康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1-8899)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