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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1号多次赔付重疾险 含身故
阿波罗1号多次赔付重疾险 含身故
  • 中症2次最高90%
  • 轻症3次最高45%
  • 特定疾病额外赔
昆仑健康保险
备案名称
健康保青春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 含身故
承保年龄
出生满28天-35周岁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终身
特色服务
  • 电子保单
销量
5910
保障内容
必选保障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险金:
(1)如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如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确诊,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再承担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4)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2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3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两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如未选择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如选择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9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险金:
(1)如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确诊,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9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确诊,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如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6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中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2)如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3)如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45%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保险金:
(1)如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确诊,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确诊,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如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如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3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前两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如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如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豁免保险费剩余未交保费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

可选保障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1)每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日;
(2)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不投保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的三次重大疾病均为本合同所列的除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险人再次确诊发生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如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仅按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不投保

保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自确诊或身故/全残之日后首个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投保须知
【免责说明】本产品不承担因免责原因导致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投保前,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相关“保险条款”,尤其“责任免除”部分
【重要提示】免除责任、保障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保险合同,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客户告知书、保险合同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保额说明】基本保险金额限制如下:
保障期间
被保险人年龄
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
终身
出生满28天-17周岁
30万元
50万元
18周岁-35周岁
60万元
至70周岁
出生满28天-17周岁
40万元
50万元
18周岁-35周岁
60万元
【未成年人保额】根据银保监会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总额(不含航空意外)按以下规定给付:
(1)不满10周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投保说明】保险期间为至70周岁,必须投保可选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缴费期间和被保险人年龄的关系说明】
保险期间
缴费期间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一次交清
出生满28天-3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29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至70周岁
一次交清
出生满28天-35周岁
20年交
出生满28天-35周岁
29年交
出生满28天-30周岁
30年交
出生满28天-30周岁
【适用人群】
(1)被保险人(不含外籍人士)年龄须为出生满28天-35周岁(以投保时间核算);职业分类须为1-4类,如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变更,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投被保险人常住地须不含西藏、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
(2)投保人(不含外籍人士),如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责任,年龄须为18周岁-60周岁。
【未成年人投保】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限父母为其投保。
【生效时间】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保障区域】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医院说明】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等待期说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无等待期限制。
【增值服务说明】成功投保本产品,18周岁以下的客户单张保单保费≥2000元且交费期间≥10年、18周岁(含)以上的客户单张保单保费≥5000元且交费期间≥10年,被保险人本人可享有健康资讯、健康咨询、重疾绿通(包含门诊预约、就医陪诊、国内二次诊疗意见、住院协调、手术协调服务)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重疾增值服务方案》。   
【信息披露】本保险产品由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开设分支机构地区销售并承保(查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投保咨询、保单/凭证查询、客户投诉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等相关事务,由新一站保险网协助办理,新一站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7-5599。                
常见问题
请问是否提供发票?
您好!可以提供,所有在线投保产品都可以发送电子发票,请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1-8899进行申请,保险公司将在1周内发送电子发票获取短信到客户预留手机上,您点击短信中链接地址可自行下载电子发票。
本产品犹豫期多长时间?
您好!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纸质保单需要扣除10元工本费,电子保单无需扣除)。犹豫期外退保将按照条款规定的退还现金价值,退保有损失,请谨慎操作。
请问保险费怎么支付?
您好!本产品分为趸交和分期缴费。首期保费在线实时支付;续期缴费,保险公司将从您授权的缴费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自动划转。
请问是否提供纸质保单?
您好!所有在线投保产品保险公司都统一向您发送电子保单,在投保成功即时发送到您的电子邮箱,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需要纸质保单,可在保险公司官网、APP或者微信公众号个人保单详情页面自行点击申请纸单保单,申请后纸质保单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寄出,寄出后保险公司会短信通知您快递单号。
本产品对医院有要求吗?
您好!本产品要求的医院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售后服务

 

 

三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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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理赔报案
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1-8899)报案。

 

STEP2:提交资料
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坐收赔款
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将按照您填写的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若您需要协助,可以随时联系新一站,我们会全力为您服务。

 

 

保全

 

 

本产品仅支持姓名、证件号码等投被保险人信息填写笔误的更正(不支持姓名和证件号码同时更正),受益人的变更。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保全流程

 

STEP1:关注“昆仑健康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将所需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通知您保全结果。

 

 

退保

 

本产品支持退保。

 

 

http://file.xyz.cn/filesystem/image/10428871 退保流程

 

STEP1:关注“昆仑健康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请。


STEP2:保险公司会告知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STEP3:按照要求备齐材料,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STEP4:保险公司扣除部分费用后(犹豫期内全额退款),退还剩余金额,具体金额需保险公司核算。

 

 

发票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同投保人姓名(不支持公司抬头),如需发票,投保人可在出单后,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400-811-8899)申请办理。